千万股权骗局内幕信任如何被百万元诈骗撕碎

2025-06-18 1751

【全文总结】

千万股权骗局内幕信任如何被百万元诈骗撕碎 案件发生在2011年10月2日,地点未提及。犯罪嫌疑人关某某伙同杨某某、周某某,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他们与黄某某签订了1000万元购买哈密鸿博矿业公司1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最终诈骗了黄某某1000万元。关于事故经过,具体细节未详细描述。责任认定方面,犯罪嫌疑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金额为1000万元,支付方式未提及。双方认可情况也未提及。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日,犯罪嫌疑人关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周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了1000万元购买哈密鸿博矿业公司15%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诈骗被害人黄某某1000万元。

【代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关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理由:

(1)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关某某、杨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认定关某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错误。关某某系杨某某和被害人之间的中间人,但其对杨某某个人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并不知情,不能讲杨某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认定为关某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2)关某某对杨某某获利的1000万元并未非法占有,该笔款项全部让杨某某占有,关某某分文未得。

【判决结果】

2014年6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将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撤回起诉。2014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对犯罪嫌疑人关某某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裁判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中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哈密分院哈检分刑诉(2014)1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例评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纠缠不清,律师要从证据上,细致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本人行为与他人行为,本人故意与他人故意,合同诈骗罪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民事纠纷中“欺诈”的区别才能够准确认定案件时合同诈骗罪核实民事纠纷。

本案中,关某某的行为因与杨某某的行为很多时候纠缠在一起,证据上证实二人的主观故意的证据模糊不清。此时,我们需将证实关某某个人行为的证据提炼出来,仔细分析研究其在案发当时的心里状态,从而准确认定、分析其当时的心态和行为成因,并结合证据支撑,印证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为执法机关作出最终判断提供准确依据。

【结语和建议】

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应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关键。如果不是在非法占有主观故意支配下的欺诈行为,仅仅是为了促成合同成立而实施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民事纠纷。对于属于民事纠纷而被执法机关错诉的案件,要及时与执法机关合理沟通解决,以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还犯罪嫌疑人以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