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纠纷背后职务行为能否成为免除债务的理由

2025-06-18 8379

【全文总结】

借条纠纷背后职务行为能否成为免除债务的理由 2011年至2015年2月,周某向王某购买钢材用于多个工程,2015年2月18日结算时欠款230万元,周某出具借条承诺每月付10万元,2017年10月1日前还清本金及月利率1%利息。但至2017年2月1日,周某未支付220万元。王某认为周某系宇洋公司仙居分公司负责人,其购买行为系职务行为,宇洋公司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现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宇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长期从事钢材买卖生意。在2011年至2015年2月期间,周某向王某购买钢材,用于大唐五金、永固橡塑等单位的工程建设。2015年2月18日,双方进行结算,周某共欠王某钢材款230万元,为此,周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将该欠款以借条的形式确认,并约从2015年4月1日起每月付款10万元,限于2017年10月1日前必须付清本金和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之后至2017年2月1日,周某并未支付到期的220万元。王某认为:周某系宇洋公司仙居分公司的负责人,期间,周某负责仙居大唐五金的工程建设,向王某本案所涉钢材,周某实际上是代表宇洋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宇洋公司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宇洋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诉争标的系王某与周某个人的借款,与公司无关,不应认定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关系。首先,王某提交的证据借条中载明的是周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30万元整,以及利息和抵押约定,没有任何有关工程项目、钢筋款的描述,也没有任何信息表明诉争标的系钢筋款转为借款。从生活常识中推断,即便是没有法律常识的普通公民在打条子的时候也明白为了预防日后纠纷要注明欠款原因而非简单得写成借款。且借条并非欠条,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形成原因肯定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才是可能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两者不能混同。因此从借条的形式来看,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借款事实产生,并非所谓的钢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