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印章之争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鉴定疑云

2025-06-17 7820

【全文总结】

真假印章之争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鉴定疑云 案件发生在某某县,主要当事人为杨某某、太原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和山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事故经过涉及杨某某提供了2014年6月28日的《投资理财合同》及借据,并加盖了太原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印章,但该公司对此存疑。某某县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合同及借据上的印章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是否为同一枚进行鉴定。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尚未明确。

【案情简介】

某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杨某某与太原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山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太原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对杨某某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28日的《投资理财合同》及借据上加盖的该公司印章存疑,现某某县人民法院特委托我所对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28日的《投资理财合同》及借据上“太原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公安机关备案的“太原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的印文进行文书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组织相关鉴定人员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JD0201001-2010)、《印章印文鉴定规范》(SF/Z JD0201003-2010),运用扫描仪、放大镜、体视显微镜和photoshop计算机软件对委托方提供的检材与样本进行检验,本次鉴定采用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的方法。

(一)分别检验

1.检材1—检材3,落款日期均为2014年6月28日,乙方(项目方/债务方)处均盖有“太原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印章,印章单位名称印文从左至右环行,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印章为盖印形成,印章印文线条清晰,文字布局合理。除打印文字和印文外,纸张页面光洁无污损,具备检验条件(见标识为“JC”的附件图片)。

2.样本为太原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太原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印章扫描件一份,印泥色料为蓝色,印章单位名称印文从左至右环行,中央刊五角星图案,印章印文线条清晰可辨,文字布局合理,无污损,具备检验条件(见标识为“YB”的附件图片)。

(二)比对检验

1.将标识为“JC3”的检材印章印文作为参照印文,分别与标识为“JC1”、“JC2”的检材印章印文进行测量、画线检测、影像透光重叠检测、文字特征比对,三者在印面直径、印文内容、印文布局、文字特征、印文与边框距离、图案大小、形状等均表现一致,确定三份检材印章印文为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见附件3:检材印文特征比对表)。

2.将标识为“JC3”的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进行比对检验:

(1)两者在印文内容、图案形状、印文环行方向未见明显差异。

(2)在印文文字的细节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如“太”字横笔的收笔形状,“北”字的钩笔形态,“制”字左半部的结构等。在字与字之间的笔画交接处存在连接与断开的差异,如“太”字的捺笔与“原”字的撇笔交接处,“制”字的竖钩笔与“造”字走之部交接处。“有”字与“限”字、“公”字与“司”字字间距等(见附件4:检材3与样本印文特征比对表)。

(3)以检材3的印章印文作为参照印文与样本印章印文运用photoshop计算机软件,进行透光重叠检测,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影像不能重合,错位明显(见附件4:检材3与样本印文特征比对表)。

(4)以检材3的印章印文作为参照印文与样本印章进行直线交叉检测,发现两者印文线条与直线线条不在同一位置,出现错位现象(见附件4:检材3与样本印文特征比对表)。

【分析说明】

1.三份检材印章印文,经文字特征比对、直线交叉检测、影像透光重叠检测,确认三份检材印章印文为同一枚印章盖印。

2.检材1-3印文与样本印文的文字特征存在差异;直线交叉检测,部分印文线条与直线线条不在同一位置,出现偏差;影像透光重叠检测不能重合,错位明显。

【鉴定意见】

根据上述分析和综合评断,出具以下鉴定意见:

检材(JC)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28日的《投资理财合同》第4、6、7页中“太原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YB)“太原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

【附件】附件1:检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