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股权争夺战兄弟反目成仇,法院为何反复发回重审 2003年,萝北县某公司由王某及周某兄弟共同设立,后与哈尔滨某公司合作,哈尔滨某公司投资800万元占股80%,并变更登记。2019年,王某起诉要求撤销变更登记,一审法院支持后,二审裁定重审。同时,王某原诉被驳回,再审申请亦被拒。2021年,重审法院以失去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起诉,二审维持。
【案情简介】
萝北县某公司最初系由王某及周某兄弟二人共同设立,并在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市场局)进行了公司登记。其中王某持股55.2%,周氏兄弟二人持股共计44.8%。2003年,萝北县某公司与哈尔滨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中约定了双方合作运营萝北县某公司,哈尔滨某公司投资800万元,占萝北县某公司总股本80%,哈尔滨某公司为萝北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具体内容。随后哈尔滨某公司投资600万元,萝北县某公司向某市场局申请法定代表人及股权的相应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哈尔滨某公司占萝北县某公司80%股权,周氏兄弟之一占20%(据哈尔滨公司称王某曾向其表述,周氏兄弟实际上是为王某代持股)。2019年10月22日,王某以某市场局为被告,以萝北县某公司、哈尔滨某公司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市场局于2003年为第三人萝北县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权的相应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恢复至注册登记状态。2019年12月9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某市场局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12月19日,王某向某市场局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经受理、听证的法定程序,某市场局于2020年2月7日作出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王某遂于2020年7月6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市场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及2003年作出的变更登记,将登记情况恢复至原始状态。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判决,撤销市场局2020年作出的不予撤销登记决定及2003年的公司变更登记,并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将公司登记恢复至原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