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囚犯保外就医引争议

2025-06-18 7843

【全文总结】

死刑缓期执行囚犯保外就医引争议 案件当事人刘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辽宁省鞍山市人,199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多次减刑至18年6个月。2015年,因颈间盘突出术后伴下肢瘫痪,腰间盘突出症,转为保外就医。案件主要涉及保外就医的申请与执行过程,但具体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在提供的信息中未明确说明。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化名),男,1964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鞍山市,居住地为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1998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鉴于其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良好,2000年减为无期徒刑,2002年减为18年6个月。2015年,因颈间盘突出术后伴下肢瘫痪,腰间盘突出症,转为保外就医。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2月26日,辽宁省抚顺市第一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千山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千山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某的邻居和姐姐,对刘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2月28日向辽宁省抚顺市第一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接收情况

2016年3月1日,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司法局接收到了辽宁省抚顺市第一监狱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因刘某某双下肢行动不便,抚顺监狱民警与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姐姐到刘某某实际居住地进行了对接,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大屯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的交付情况

辽宁省抚顺市第一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刘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鞍山市千山区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办理交接手续后,到大屯司法所办理了入矫手续。由于刘某某没有子女,没有住所,只有一个姐姐离得较远,不能看护。于是司法所联系某养老院,将刘某某安置在养老院,由专人看护,在重要节日期间矫正中心定期通过电话、走访了解刘某某病情和生活情况,使其得到亲人般关怀,暖其心,解其忧,在心灵上感化刘某某。

(四)组织宣告情况

大屯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确定专门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基于刘某某身体情况,大屯司法所采用人性化管理模式,由司法所长亲自带队到其所居住的养老院组织宣告,告知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矫正管理规定和制度等,大屯司法所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对其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但同时社区服刑人员在开放的社区中服刑也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安全,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前提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