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29岁女子输液昏迷死亡 医疗纠纷赔偿案一波三折 2016年9月,吉林省靖宇县居民陈某某的女儿刘某在清源县某卫生室输液3小时后昏迷,随后在清源县某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指派律师代理诉讼。因尸体已火化,无法尸检,案件转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关键证据包括抢救病历、卫生室处方录音、答复函等。司法鉴定认定刘某死亡与卫生室诊疗有因果关系,卫生室负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卫生室承担20%责任,赔偿16万余元。卫生室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刘某就诊事实,维持原判。最终卫生室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6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吉林省靖宇县某镇的居民陈某某来到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称其女儿刘某于2016年9月份在清源县某卫生室输液3小时昏迷,后到清源县某中医院因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其女儿年仅29周岁。
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确认陈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便于当日受理陈某某的申请,指派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崔莉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
崔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陈某某陈述案情,并梳理了该案的相关证据。本案中的证据仅有中医院的抢救病历、在事发第二天陈某某亲属到某卫生室的录音,某卫生室医生亲笔书写的处方(处方上没有签名,只是书写了四个药名,但能在录音中加以印证),该处方是针对经期综合症的用药,其中一味药是活血的,正好加剧了病情的恶化,还有陈某某向清源县卫生局申请调查此事的申请书和清源县卫生局及某卫生室出具的答复,最关键的是死者的尸体已经火化,无法进行尸检,这为本案增加了很大难度。
崔律师针对了解到的情况,向陈某某表明,由于尸体已经不存在,无法走行政解决途径,只能进行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本案中,因死亡现场是在清源市某中医院,并不是在某卫生室,不排除某卫生室不承认刘某在其处输液的可能性。此案的关键有两点:一是组合证据证明刘某在某村卫生室就诊的事实;二是找出某村卫生室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
崔律师建议在起诉前,做一个司法鉴定,鉴定刘某的死亡与某卫生室的诊疗是否有因果关系,某卫生室是否有过错及参与度。陈某某到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刘某的死亡与某卫生室的诊疗有因果关系,某卫生室盲目诊断盲目治疗,延误病情,但鉴于某卫生室设施简陋等因素,其过错为次要责任。
崔律师依据此鉴定,与陈某某进行了沟通,告知她根据目前法院的审判实践,次要责任一般判决承担30%赔偿,建议按照此比例提起诉讼。得到陈某某的同意后,崔律师代理陈某某起诉到清源县人民法院,要求某卫生室按30%的责任赔偿陈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2万余元。庭审中,某卫生室始终不承认刘某在其处进行过治疗,崔律师就用书证、视听资料、人证组合证据加以证实死者刘某就诊于某卫生室;某卫生室抓住了没有尸体且没有做尸检为由,否认司法鉴定书的证明力。崔律师指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如否定此鉴定报告,可以重新提起鉴定,但被告却拒绝提起鉴定,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20%的责任,共计16万余元。
某卫生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一是不承认刘某在其处治疗过;二是主张刘某尸体火化且没有尸检,已经丧失诉权;三是要求对因果关系及过错进行鉴定。
崔律师针对第一项上诉理由,又联系了陪刘某打输液的证人,让其仔细回忆还有什么遗漏的证据,发现该证人在陪刘某输液时,有聊天记录,并有刘某在病床上躺着的视频,后崔律师让其将该证据刻录至光盘,二审递交到法庭,出示该证据后,被告当庭承认了刘某在其处治疗的事实;对于被告的第二项上诉理由,崔律师认为被告强调的尸检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解决手段,而此案是医疗损害,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对于被告的第三项上诉理由,崔律师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一审庭审是事实审,对于该鉴定的提起法官已多次予以示明,是被告放弃对该权利的行使,被告委托有律师,就应当知道对于不认可的司法鉴定书应当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该鉴定内容是一审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焦点问题之所在,被告在一审时的放弃行为已经产生了法律后果,况且该鉴定结论不属于新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于该鉴定结论的认可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更没有程序上的错误,故被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庭审后,二审法院法官要求原告出具一个关于某卫生室的过错说明,要求具体一些、专业一些。崔律师找到靖宇县某医院主任医师,其听取了相关情况的说明后很专业地指出了卫生室的过错。崔律师又多方查找相关医疗知识的资料,形成了一份说明,并签署了主任医师的名章,递交到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到了执行阶段,崔律师代表陈某某与某卫生室的负责人在清源法院执行局谈赔偿和解,某卫生室的负责人给了陈某某两个选择,一是一年给2万元,8年给付完毕;二是一次性给付完毕,但仅给15万元。经过崔律师与某卫生室的负责人商谈,当日某卫生室一次性给付陈某某168,200元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当事人死亡,尸体未经尸检已火化,无法通过行政程序索赔,进入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审查指派,承办律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专业细致的工作,细心收集证据,在法庭上迫使被告承认死者在被告处就医的事实,以司法鉴定意见和有医疗资质的主任医师的专业说明,证明当事人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并提出被告有举证责任及已放弃重新鉴定权利的代理意见,通过两审判决和赔偿执行和解,妥善地化解了医疗纠纷 ,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充分地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提醒患者就医要有规范手续,妥善留存证据,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尸检和鉴定,通过医疗纠纷调解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