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医疗费 车祸伤者能否获合理赔偿引发争议

2025-06-16 5840

【全文总结】

保险拒赔医疗费 车祸伤者能否获合理赔偿引发争议 2015年2月23日,钟某在户外玩耍时被越野车撞伤,经内江市某医院、南充市某医院及北京某医院治疗。某保险公司在报销医疗费时,以北京某医院门诊治疗不符合常规、处方剂量异常且药物与伤情无关为由拒赔。钟某不服,起诉至法院。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尚未明确,双方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存在争议。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23日,钟某在户外玩耍时被越野车撞伤,造成钟某左髋部、腰骶部及身多处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钟某伤后经内江市某医院及南充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到北京某医院门诊治疗,后与某保险公司在处理医疗费报销过程中,某保险公司认为钟某在北京某医院门诊治疗不符合我国医疗诊断常规,处方剂量也不符合常规、且没有药师对处方适宜性进行审核,药品中含有大量治疗带状疱疹后神经痛、养心安神提高记忆力的药物都与伤情无关,钟某不服,上诉至内江市某人民法院。

【鉴定情况】

2016年9月18日,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以下称鉴定所)收到内江市某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载明:“本院受理的钟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现委托贵所对钟某在北京某医院门诊治疗部分的医疗合理性及所有医药费进行非医保鉴定。”法院提供钟某的住院病历、相应的DR片、CT片、医疗费清单,本鉴定所受理后,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包括:对钟某病历查阅、影像资料的阅片、医疗费的审核。

综合各项审查,鉴定所于2016年11月7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钟某产生的共计44195.03元医疗费中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审核不予报销金额合计26358.33元;在北京某医院门诊诊疗,并产生药费24396.86元,其中不合理金额为21943.36元。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2月13日,鉴定所收到内江市某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7年2月24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7年2月24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 2017年9月18日,鉴定所接受内江市某人民法院委托,对钟某在北京某医院门诊治疗部分的医疗合理性及所有医药费进行非医保司法鉴定,本鉴定所于2016年11月7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钟某产生的共计44195.03元医疗费中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审核不予报销金额合计26358.33元;在同京某医院门诊诊疗,并产生药费24396.86元,其中不合理金额为21943.36元。理由如下:

1.2015年2月23日钟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耻骨上下支骨折;腰5-骶1椎间盘脱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经内江市某医院住院治疗44天出院,共产生医疗费17557.87元,上述费用中,钟某的医疗费用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审核不予报销部分分析如下:

(1)不予报销部分:出诊费126元,康复评定16元,拐杖(铁)80元,院前急救用一次性垫单7元,救护车费两公里以上120元,陪伴床205元,骨瓜多肽注射液3104.64元,合计3658.64元。

(2)10%不予报销部分:心电检测3元,血氧饱和度检测4元,微波治疗546元,超声波治疗2736元,贴敷疗法1584元,中药熏药治疗110元,一次性鼻导管1.8元,一次性换药包4.1元,纱布绷带2.2元,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2609元,氨甲苯酸氯化钠62.34元,舒血宁注射液441.84元,壮骨通络丸388.3元,消肿定痛胶囊131.1元,青果止咳颗粒38.82元,银菊抗感颗粒52.8元,复方活血通络酒(活血灵)48.72元,合计8764.02元,不予报销金额8764.02×10%=876.4元。

(3)40%不予报销部分:磁共振平扫770元,不予报销金额为770元×40%=308元。

(4)第一次住院不予报销金额合计4843.04元。

2.经南充市某医院住院18天,共产生医疗费2240.3元。其中检查费298元,放射检查108元,床位费180元,治疗费13.3元,其他费16.64元,材料费46.36元,治疗费74元,换药费1050元,护理费342元,B超费112元。上述费用中,钟某的医疗费用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审核不予报销部分分析如下:

(1)不予报销部分:腕带0.9元,日常生活能力评估13元,一次性真空采血3.86元,一次性针头0.2元,中药特殊调配10元,引导式教育训练11元,棉垫(特大)6.4元,不予报销合计金额为45.36元。

(2)10%不予报销部分:射频电疗-多源74元,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94元,特大换药1050元,不予报销金额为1218元×10%=121.8元。

(3)第二次住院不予报销金额为167.16元。

3.北京某医院门诊开药共计24396.86元。其中中草药2452.7元,中成药4847.36元,西药费17096.8元。上述费用中,钟某的医疗费用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审核不予报销部分分析如下:

(1)不予报销部分:健骨生丸2932.5元,通络生骨胶囊1253.5元,硫酸氨基葡萄糖胶囊1834元,神经妥乐平4784元,石杉碱甲片2293元,脉络通胶囊3280元,普瑞巴林胶囊4905元,不予报销合计金额为21282元。

(2)10%不予报销部分:乌灵胶囊661.36元,不予报销合计金额为661.36×10%=66.13元。

(3)北京某医院门诊治疗费用不予报销金额为21348.13元。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被告方表示无疑义。原告钟某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在鉴定意见中两位鉴定人签字是否是一人签名?钟某在北京某医院门诊医疗费中21943.36元费用不合理依据是否充足?鉴定人答复:鉴定所已向法院提供鉴定人亲笔签名字样,经核实在鉴定意见中两位鉴定人签字并非一人;鉴定所根据法院提供钟某的住院病历、相应的DR片、CT片、医疗费清单,本鉴定所受理后,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包括:对钟某病历查阅、影像资料的阅片、医疗费的审核,最终作出合理的鉴定意见,法官询问被告方,对宣读的鉴定意见是否有需要质询的?被告方表示无质询。在法官的再次询问下,原告、被告双方针对鉴定所的鉴定内容均未再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做出了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申请。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与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钟某产生的共计44195.03元医疗费中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审核不予报销金额合计26358.33元;在北京某医院门诊诊疗,并产生药费24396.86元,其中不合理金额为21943.36元。该案事实证明严密,证据评价恰当,具有较强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