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非事故 医患协议亦可撤销 双方终和解获赔偿

2025-06-18 9593

【全文总结】

医疗纠纷非事故 医患协议亦可撤销 双方终和解获赔偿 2015年7月,五十五岁村民覃某在石门县某医院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住院9个月产生并发症,医方建议转院。覃某拒绝转院引发矛盾,2016年4月双方达成初步处理协议,约定押金不退、欠费缓交等,待鉴定后处理。同年6月鉴定为非医疗事故,医方拒绝承担责任,覃某开始上访。经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发现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但非事故,且双方协议显失公平可撤销。律师通过司法鉴定证实医方过错,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法院调解医方赔偿84341元。

【案情简介】

五十五岁的石门县某乡村民覃某,因“腰臀部及右下肢疼痛”于2015年7月到石门县某医院就诊,医方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建议住院治疗。覃某住院治疗9个月,治疗途中产生并发症,医方建议覃某转上级医院治疗。覃某难以接受,情绪激烈,强烈要求院方继续负责治疗。医患双方矛盾遂起。2016年4月19日,覃某与医方达成《医疗纠纷初步处理协议书》,约定“覃某所缴纳住院押金1.5万元不退,所欠医疗费42517元暂时缓交;覃某为院方提供农合保险报销所需材料,院方借给覃某生活费5千元整;待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双方依法处理”。同年6月23日,常德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覃某不服,便开始多次信访、上访。

2016年9月,石门县信访局将覃某信访诉求批转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覃某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医患纠纷。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交办单后,指派吴希冀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通过接待覃某,收集其提交的相关材料,了解到覃某与医方的医患争议纠纷已被常德市医学会鉴定为非医疗事故,覃某未依照程序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之规定,常德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已产生法律效力。而双方签订的《医疗纠纷初步处理协议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被约定为处理医患矛盾的条件,现在鉴定结论明确,不是医疗事故,则医方不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按照普通人的理解,覃某的信访诉求难以成立,此案似乎走入死胡同。但从提交的现有材料中,也发现存在不利于医方的事实,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中表述“在患者出现切口滲液较多时,并明确有术后感染存在后,医方存在处理欠积极,致使患者病程延长”的事实,说明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服务瑕疵。因此,覃某信访诉求反映的医方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有事实根据,并非无理取闹。既然有证据证明医方具有医疗过错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权利救济。但医方与覃某达成的协议是否会成为医方抗辩的理由?从该协议本身来看,是医患双方签订的合同,医方凭借自身优势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设为处理医患矛盾的前提条件,患者因欠缺经验,误以为医疗过错就是医疗事故,对协议内容具有重大误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之规定,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医方以协议约定抗辩难以成立。承办律师反复推敲,感觉此案像一锅夹生饭,但还是能够寻找到维权成功的突破口,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多次多级别的信访经历,矛盾点还是当今社会敏感的医患关系,为避免误判,激发新的矛盾,产生不必要的后果,承办律师将分析意见提请县中心律师集体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一、关于本案性质与可诉性,本案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具备可诉性。医方的医疗行为为医疗事故排除后,只是关闭了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维权的大门,但有证据证明医方的同一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医方应对医疗过错行为承担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二、关于医患双方签订的《医疗纠纷初步处理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可提起撤销之诉;三、立足客观事实,把好证据关,全面收集固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等方面的证据;四、应就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释明,提示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建议当事人依法直接起诉理性维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吴律师将案件的代理思路与覃某交流后,取得了覃某的同意。覃某表示愿意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不再信访。吴律师协助覃某完善了诉前证据准备工作。一方面协调石门县计卫局委托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对覃某腰椎间盘突出手术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石门县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另一方面,收集固定覃某遭受到的损失证据,包括误工致收入减少的证据、护理费损失、维权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方面的证据。2016年12月12日,吴律师代书诉状并陪同覃某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覃某与石门县某医院达成的《医疗纠纷初步处理协议书》,并要求石门县某医院赔偿覃某遭受到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损失102899元。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无休止的重新鉴定和繁琐的诉讼程序,吴律师建议覃某做适当让步,争取调解结案。经多次与医方协调,最终达成和解,2017年3月24日,石门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确认覃某与医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医方于4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赔偿款8434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个星期后,医方如期履行了给付义务。

【案件点评】

覃某信访案,通过法律援助介入,以诉讼调解方式圆满结案,医患矛盾得以平息。本案的成功化解,得益于畅通信访渠道,矛盾纠纷分流化解,发挥了法律援助与信访部门构建的有效衔接机制,使群众树立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理性维权的信心。

本案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对于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还具有借鉴意义。

第一,应明晰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法律含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医疗过错是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医疗事故必定有医疗过错,但医疗过错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准确把握好这两个概念的不同含义,便于患者选择维权的途径与方向。

第二,理性选择维权途径。医患纠纷发生后,现行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维权途径,一种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来保护,当事人可以向医患关系所在地的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15天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当事人视鉴定结论的情况,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则当事人不能主张相应的诉讼请求。采用这个法律规定维权,存在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维权成本高,且保护范围过窄的缺陷。另外一种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维权。当事人可以诉前或诉讼中,对于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申请司法鉴定即可。相对前者,程序简便,维权成本较低,且保护范围较宽泛,优势明显。因此,当医患纠纷发生后,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医疗事故,患者可选择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理性维权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