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百亿元并购战跨境养老服务巨头能否成功突围?

2025-06-16 3885

【全文总结】

南京新百亿元并购战跨境养老服务巨头能否成功突围? 2017年1月,南京新百通过定向增发股份完成了对安康通84%股权、三胞国际100%股权及齐鲁干细胞76%股权的收购,并成功募集资金。安康通是国内领先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三胞国际在以色列拥有领先的医疗养老服务资产,齐鲁干细胞则主营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存储。本次交易已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但跨境并购中的文化融合、业务整合及监管风险仍引发市场关注。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82,以下简称“南京新百”)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安康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通”)84%股权、Sanpower International Healthcare Group Co., Ltd.(以下简称“三胞国际”)100%股权、山东齐鲁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干细胞”)76%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之一的安康通是注册地在香港的居家养老服务领先企业,面向中国大陆推广居家养老和家庭健康方面的产品和业务,是国内领先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本次交易的第二家标的公司三胞国际是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BVI”)的控股公司,在以色列拥有优质的医疗资产:其旗下的Natali是涵盖养老服务、远程医疗、紧急医疗救护服务等业务的养老服务公司,在以色列全国养老服务市场居于领先地位;其旗下的A.S Nursing and Welfare Ltd. (以下简称“AS Nursing”)是以色列著名的医疗护理机构,在养老机构运营及医疗护理方面均具有先进、独特且成熟的经验。第三家标的公司齐鲁干细胞是一家以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存储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争议焦点】

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及商业习惯通常大相径庭,拟收购的境外标的存在“特殊”安排的情况十分常见,本次交易过程中的以色列标的公司即存在诸多类似安排。比如标的公司子公司的股权在以色列做了股权质押,并且直接登记在了信托公司名下。这种做法在国内并不常见,需要中国律师结合境外相应法域律师的意见,精准理解交易架构,提供准确、可靠的法律意见。

【律师代理思路】

(一)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

1.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本次交易的《报告书(修订稿)》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合计资产净额为529,000.00万元,为南京新百2015年年度资产净额(根据南京新百《2015年年度报告》,为216,716.76万元)的244.10%。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并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2017年1月13日,南京新百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9号),中国证监会核准南京新百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二)本次交易构成境外投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中有两个境外标的:三胞国际(注册于BVI)及安康通(注册于香港),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需要履行境外投资的一系列审批及/或备案程序:

1.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及/或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通常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企业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鉴于本次交易的实施主体为江苏省地方企业,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因此需履行向江苏省商务厅的备案手续。

2016年1月25日,南京新百就本次交易取得江苏省商务厅出具的针对其收购安康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200201600084号);2017年1月17日,南京新百就本次交易取得江苏省商务厅出具的针对其收购三胞国际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200201700005号)。因此,南京新百就本次交易获得了江苏省商务厅的境外投资备案。

2.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境外投资核准及/或备案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中境外的标的公司即安康通及三胞国际的交易作价均在3亿美元以下,其中,安康通84%股权的交易作价在1亿美元以下,且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本次交易应取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备案。

2016年2月2日,南京新百就本次交易取得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针对收购安康通的《关于同意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安康通控股有限公司84%股权项目备案的通知》(宁发改外经字[2016]47号);2016年3月24日,南京新百就本次交易取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针对其收购三胞国际的《备案通知书》(苏发改外资发[2016]246号)。因此,南京新百就本次交易获得了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境外投资备案。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10.1.5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10.1.1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本次交易中,三胞国际的控股股东为三胞集团;安康通的控股股东为广州金鹏,广州金鹏由三胞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广东金鹏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持有;常州明塔、常州元康的相关合伙人均任职于三胞集团,常州明塔、常州元康系三胞集团用于员工激励的平台。因此,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同时,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2.1条、第10.2.2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据此,南京新百就本次交易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中,三胞集团及关联董事对有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此外,独立董事亦根据相关上市规则,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肯定性结论的独立意见。

(四)三胞国际关于股权质押的特殊安排

境外投资通常涉及不同法域的投资法律关系。由于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定、商业习惯往往各不相同,在对拟收购的境外标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常会发现拟收购的境外标的公司为公司运营之目的设置了一些“特别”安排,这些安排与当地的规定和商业习惯相符,在我国却并不常见。面对这些情形,作为上市公司的项目组律师,往往需要根据中国境内的监管规则对该等“特别”安排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在本次交易进展过程中,亦存在类似的情形。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之一的三胞国际通过其旗下的公司间接持有十二家设立于以色列的公司的股权。该等以色列公司中,Natali Seculife Holdings Ltd.(以下简称“Natali Seculife”) 和AS Nursing等5家重要公司的股权被设置了股权质押,用于担保该等公司的股东对某银行(以下简称“境外贷款银行”)因签署贷款协议而负有的债务。基于以上股权质押的条款,Natali Seculife和AS Nursing的股东向境外贷款银行指定的信托公司执行了不可撤销指令,将被质押公司的股权直接登记至信托公司名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收购的标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本次交易报送中国证监会后,鉴于标的公司在以色列的特殊股权质押安排,中国证监会明确要求项目组律师就本次交易的上述的安排是否符合前述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就此,项目组律师详细查阅了各方就该等股权质押事宜签署的贷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不可撤销指令等全套融资相关文件,并查阅了股权登记至信托公司名下后,Natali Seculife和AS Nursing的股东是否实际享有经营管理权及分红权的证明文件。

同时,项目组律师在与以色列律师沟通的基础上,要求以色列律师就该等股权质押事宜出具了专项的备忘录。在备忘录中,以色列律师发表了如下法律意见:

(1)在以色列,银行在进行融资安排时将被质押公司的股权登记至信托公司名下是通常的做法,该做法主要是便于银行在债务人发生违约时,顺利实现对被质押公司股权的质押权。

(2)在被质押公司股权质押期间,出质人被允许参加被质押股权的公司的日常会议,并按照其各自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及投票权,不受境外贷款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干扰,但是出质人不得作出直接损害银行利益的决议。

(3)除非出现出质人违约情形且得到法院首席执行官做出的指令,信托公司不得处置被质押公司的股权。

(4)在股权质押因出质人最终全部偿还被担保债权而终止的情况下,若银行指示信托公司将被质押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则会违反以色列法项下的相关义务。

基于上述分析,项目组律师认为,鉴于被质押公司的股权登记于信托公司名下在以色列是通常做法;被质押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仍在出质人实际控制之下;被质押股权产生的分红由出质人实际享有;质押解除后,被质押股权将重新登记至出质人名下,因此AS Nursing和Natali Seculife在其股权质押期间,其经营管理权以及分红权等均由三胞国际实际享有,其股权仍受三胞国际实际控制。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相关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案件结果概述】

2016年12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2016年第93次工作会议审核,项目获得有条件通过。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南京新百已分别持有安康通84%股权、三胞国际100%股权及齐鲁干细胞76%股权。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本次交易的收购方为A股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同时满足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监管要求,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中有两个境外标的:三胞国际(注册于BVI)及香港安康通(注册于香港),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向主管发改委及商务部门、银行办理境外投资相关备案及登记手续。

【案例评析】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涉及境内境外二十多家公司。具体而言,本次交易涉及的境外标的之一是注册于BVI的三胞国际100%的股权,而三胞国际下属有15家法人实体,其中有12家以色列的法人实体。另一个境外标的是注册于香港的安康通84%的股权,安康通下属有9家法人实体。可见本次交易跨越多个法域,这就需要境内律师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与境外律师高效配合,使得境外律师可以及时且准确的对境外法律事项出具意见,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披露要求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

同时,本次交易过程中的以色列标的公司存在诸多“特殊”安排,比如标的公司子公司的股权在以色列做了股权质押,并且直接登记在了信托公司名下,这种做法在国内并不常见,收购主体涉及上市公司还涉及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在遇到类似的安排时,需要项目组律师在结合境外相应法域律师的意见基础上,对相应的架构安排有精准的理解,以便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回复监管部门的疑问。

【结语和建议】

本次交易是中国企业收购海外优质医疗养老、“大健康”领域资产的成功案例。当交易涉及的各法域中介机构众多时,中国律师作为主要法律顾问,需对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事项进行沟通和确认、主导并协调各法域律师的工作和配合,协调完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