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开发商未备案合同引发纠纷 公证解决三方矛盾 2018年3月20日,买受人胡某业与开发商福建XX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屏南县某花园的别墅。因原买受人陆某退房,胡某业需将购房款打入陆某账户。为规避风险,三方约定胡某业付款后视为已付给开发商。2018年3月21日,经公证处确认并出具公证书,胡某业当日支付购房款,陆某提供开发商收款收据,开发商收回原缴款凭证。双方认可此方式解决纠纷,无赔偿金额提及。
【案情简介】
买受人胡某业与开发商(出卖人)福建XX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琴)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XXXX),根据该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福建省屏南县某镇某路某号的“某花园”某幢某号房屋(该房屋为三层别墅),双方已在某花园销售部办理了合同网签手续,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还未办理。
由于该商品房系原买受人陆某退房后新买受人胡某业向出卖人购买的,虽然上述房屋的原买受人陆某已经与开发商(出卖人)解除了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但开发商未退还原买受人陆某已缴纳的购房款,根据出卖人、新买受人胡某业及原买受人陆某三方的约定,新买受人胡某业需将本应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直接打入原买受人陆某的银行帐户,胡某业将上述购房款打入原买受人陆某的银行账户后即视为胡某业已向开发商缴纳了购房款。买受人担心有风险,为保险起见,预防日后不必要的纠纷,特申请办理上述合同公证。
经查,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协商一致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订立了编号为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处于2018年3月21日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出具后,本处督促新买受人于当日向原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原买受人依约将开发商出具的缴款人为胡某业,加盖有“某花园收款专用章”、编号为№XXXX的《收款收据》交给新买受人胡某业作为已缴款的凭证,开发商收回了向原买受人陆某出具的购房缴款凭证。
【公证书格式】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