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社区矫正后遭遇就业困境 熊某能否走出阴影重建生活 案件当事人熊某于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判缓刑,后被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熊某家庭在原籍无房,一直租房居住,妻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母亲在家照顾妻儿。缓刑期间,熊某因缺乏技能面临就业困境,陷入思想迷茫、缺乏归属感,不愿与人交流,逐渐脱离社会。案件主要围绕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和心理疏导问题展开,未提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熊某,男,1980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汉中市勉县。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2016年6月21日,熊某到勉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熊某家庭在原籍无房屋,全家人租房居住。熊某一直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某金属制品厂务工,2013年2月结婚,同年4月生育一子,其妻莫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不能正常生产生活,其父熊甲在外地务工,其母柳某在家照顾儿媳与孙子。
熊某从小到大不管是在家里还是学校、单位,都是老实忠厚的典型代表,与邻居、同事、朋友相处融洽。在被执行社区矫正后,他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因没有特长和技能,面临着就业谋生的困境,靠自己赚钱养家,给家庭带来财富和幸福的强烈愿望难以实现,总感觉周围邻居、朋友会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他,成天躲在家里,不愿与他人交流,沉默寡言,情绪低落,逐渐地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也难以获得他人的信任建立新的交往圈子。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到社区服刑人员熊某后,通过谈话了解到他再就业的意识不强,且不具备特长和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若长期处于无业状态容易造成其脱离社会,从而重新犯罪。于是司法所社会性适应帮扶的重点调整为:对熊某进行就业创业指导。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与人社部门沟通联系,对其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促使他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鼓励他能够重拾自信,自食其力,避免再次犯罪。
2016年7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助他联系到当地一家驾驶培训学校,熊某积极配合,认真听从教练的讲解,细致准确的实操演练,通过3个月的耐心学习,熊某通过了驾驶员资格考试,取得了机动车C1驾驶执照。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导帮助下,2016年11月,熊某在勉县县城内摆起水果摊点,他决定自己创业,自食其力,重新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每天早上4点钟起床进货,6点钟开始摆摊上货,7点钟准时开门营业。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上的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确保自己的水果新鲜质优,价格上公平合理,数量上从不缺斤少两。慢慢地家庭收入有了提高,他整个人也有了自信,更乐意去沟通交流,融入周围环境圈子。整个家庭的氛围也逐渐转变,家庭有了欢声笑语,妻子的犯病率也有所降低,病情得到了控制。
虽然熊某一直经营着水果摊点,但是收入很不稳定,还是不能维持全家人生活开支,妻子治病需要大量医药费,孩子年底也要上幼儿园,熊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说出自己的忧虑与苦恼。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人社部门联系,多方考察,根据他情况特殊性,为其筛选合适的工作岗位,通过与对方企业多次沟通交流,企业承诺熊某如果能够在社区好好服刑,认真改造,在社区矫正期满解除后,可以直接到厂上班,从而增强了熊某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自己主动减少与社会闲杂人员接触,避免了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