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藏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引争议 责任如何划分

2025-06-17 1575

【全文总结】

御藏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引争议 责任如何划分 2012年4月在中山市小榄镇设立的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自设立以来存在严重管理问题。2015年8、9月间违规变更住所,甚至无固定办公地点;未建立落实管理制度,无法提供收结案登记、财务管理等资料,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示要求;此外,未为聘用律师吴某购买2016年1月至4月的社会保险。案件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暂未明确,双方是否认可情况待定。

【案件情况】

2012年4月,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御藏所)在中山市小榄镇设立。御藏所设立之初就疏于管理,造成了严重后果,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违规变更住所。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批准御藏所的住所为中山市小榄镇××路××号,而御藏所实际办公地点是中山市石岐区富康路××号,2015年8、9月间,甚至是没有住所;二是管理散乱。御藏所自设立以来,未建立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无法提供收结案登记、财务管理、印章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资料;未按要求公示应当予以公示的如执业律师、收费标准等内容,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三是不按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御藏所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聘用律师吴某购买2016年1月至4月的社会保险。

【处理情况】

2016年1月27日,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吴某向中山市司法局投诉律师所。同年4月13日,中山市司法局作出立案决定并展开调查。通过实地调查、随机谈话等方式,查明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违法设立办公点,未建立并落实收结案登记、财务管理、印章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未依法为本所律师和行政人员购买社保等。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据此,中山市司法局对其作出了停业整顿3个月,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附:

中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司罚〔2016〕2号之一

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