瘫痪丈夫死后赔偿款纠纷引争议 调解委员会如何裁决

2025-06-16 7147

【全文总结】

瘫痪丈夫死后赔偿款纠纷引争议 调解委员会如何裁决 2018年5月,汪某在为张某拆除大棚时受伤致瘫痪,治疗费用超20万元,张某已结清。汪某于2018年8月出院,同年9月在家中死亡。刘某就死亡赔偿问题与张某纠纷,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需进一步明确,双方认可情况待调解结果揭晓。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某日,刘某丈夫汪某受雇于张某在某镇某村租赁的土地内实施拆除大棚做业,做业过程中汪某受伤,造成瘫痪,先后在承德多个医院诊治,期间费用20余万元,张某已结清,汪某于2018年8月某日出院,汪某出院后于2018年9月某日家中死亡。刘某就其丈夫汪某死亡赔偿问题与张某发生纠纷,申请承德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解决。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委会立即组织调解员调查、化解此事。经调查,刘某丈夫汪某与张某确实存在雇佣关系,雇工期间,拆除大棚过程中受伤,导致瘫痪。住院期间一切费用张某已结清。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各方当事人均感束手无策。事实调查清楚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刘某、张某进行调解。

调解现场,刘某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递上一杯热茶,并一直宽慰着家属,其情绪逐渐平静下来。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工作刚开始就陷入了僵局。调解员再次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讲解、劝导。

调解员分别单独和刘某、张某进行谈话劝说。一方面,面对刘某时,对汪某死亡表示同情,向其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关于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张某积极对汪某住院期间费用进行负担的行为表示赞许,并讲解《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关于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

双方稍有缓和后,调解员让双方当事人重新见面,但双方仍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各执己见,并不顾调解员的劝告,在现场吵得不可开交,甚至起了轻微的肢体冲突。眼看调解又要陷入僵局,调解员见状果断再次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做思想工作。

调解员一边极力安抚汪某家属的情绪,希望他们能尊重法律,争取早日解决此事,让死者安息,同时指出张某在出事后积极缴纳医疗费,足以看出其诚意,建议他们回归理性,换位思考。另一边,调解员对张某动之以情,希望他充分考虑死者家庭的实际情况,体谅死者家属的心情,在能力范围内给予家属精神慰藉和今后生活的保障。然后调解员又组织双方家属、亲戚多次进行劝解,探讨,并经过对事件的详细分析及对适用法条的充分理解,初步确定了三套赔偿方案。一是按农村户口性质计算的劳务用工人身损害赔偿方案。按农村户口性质赔偿标准,将安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期间交通费、误工费及生活费等现行法律规定的所有费用累计相加。二是按非农户口性质计算的劳务用工人身损害赔偿方案。三是认定为工伤死亡的赔偿方案。调解员指出由于汪某为农业户口,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工伤死亡。

经过调解员劝解和宣讲法律知识,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规定参照第一套方案进行赔偿,就赔偿达成了共识。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以下调解协议:

一、张某一次性赔偿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二、赔偿款给付后,刘某作为汪某家庭代表须保证汪某所有家属、亲属不得再就汪某死亡一事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主张任何权利。如遇以上情况,由刘某全权处理,与张某无关。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雇员因受伤而造成的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现实生活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侵权关系举证困难等往往会成为矛盾纠纷发生的导火索。有些当事人由于对赔偿款无法达成意见,选择走漫长的司法程序,这时就需人民调解起好“第一道防线”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司法程序之前。本案的成功化解,对了今后化解此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另外调解员在调处工作中,充分倾听并掌握事实,根据调解进展灵活采取“背对背”“面对面”“冷处理”等多种调解方式,不厌其烦的于情、于理、于法进行调解,同时借助双方当事人亲戚的力量协商制定方案。用专业知识去掉不合理方案,法情结合,使这起随时可能激化的矛盾得以化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赔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