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无期徒刑囚犯减刑后患癌获刑引争议 罪犯杨某某,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家住广东省遂溪县。2008年1月17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于2008年3月27日被交付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10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罪犯杨某某于2017年9月4日、9月6日因腹胀、腹痛被我狱两次送到昆明市延安医院诊治检查,延安医院9月6日出具CT检查报告,诊断意见为“肝脏弥漫性占位性病变考虑弥漫性肝细胞肝癌并门静脉癌栓。”9月7日转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9月7日17时初步诊断为肝癌晚期并发出的病危通知书。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家住广东省遂溪县。2008 年1月17 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于2008年3月27日被交付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10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罪犯杨某某于2017年9月4日、9月6日因腹胀、腹痛被我狱两次送到昆明市延安医院诊治检查,延安医院9月6日出具CT检查报告,诊断意见为“肝脏弥漫性占位性病变:考虑弥漫性肝细胞肝癌并门静脉癌栓。”9月7日转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9月7日17时初步诊断为肝癌晚期并发出的病危通知书。
【案件办理过程】
我狱于9月8日发函委托湛江市遂溪县司法局,对该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9月15日作出的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原发性肝癌晚期(门静脉癌栓形成、胸腔积液、腹腔积液);2.胆囊结石;3.病毒性肝炎(乙型)。”我狱于9月19日向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汇报该犯情况:该犯病情危重但尚未接到评估结果且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不满7年。针对该犯的具体情况,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监狱先与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我狱在办理过程中多次电话联系遂溪县司法局,司法局告知已收到监狱对杨某某的调查评估委托书,调查评估正在进行。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9月21日再次发出病危通知书。
我狱于9月21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罪犯杨某某依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种情形:“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七条第三款:“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报请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通报驻监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案件办理结果】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于9月22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7年9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杨某某于2017年9月23日9时15分死亡,我狱于9月24日处理完善后事宜,家属对监狱能够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