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障碍者2万元借款纠纷监护人维权之路引争议

2025-06-16 5984

【全文总结】

智力障碍者2万元借款纠纷监护人维权之路引争议 2018年9月,智力二级障碍者李某的银行账户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冻结,扣除五千余元。经村居律师林娜儿介入,发现李某卷入与陈某的2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但李某不认识陈某且未收到借款。律师协助监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并向法院申请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后,律师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指出原审送达程序违法且借款合同无效。再审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准许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陈某承担。双方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情简介】

受援人李某因幼年体弱多病,高烧导致大脑发育迟滞。2011年3月9日,受援人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为智力残疾人,伤残登证记为贰级,由其父亲李某某担任其监护人。2018 年9 月10 日,受援人监护人欲提取受援人伤残津贴时发现受援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受援人监护人多次奔走才从受冻银行处了解到,该银行账户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且已经划走五千余元。受援人监护人知道该消息后,心急如焚地向当地居委会及司法所寻求帮助。作为驻点的村居律师,林娜儿在接到受援人监护人的求助后,向监护人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了可能被冻结银行和扣划账户金额的情形;建议李某某以受援人监护人的身份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沟通案情;针对李某的智力伤残的状态,建议监护人尽快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李某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便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由于受援人监护人不知道如何与法院沟通,与谁沟通,村居律师在征求受援人监护人及司法所、法律援助处的同意后,协助受援人监护人从被冻结的银行处了解到,其账户被冻结和扣划的依据是(2018)粤2071民初528号案。村居律师代表受援人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法官交涉,得知账户被冻结和扣划是因为受援人与被申请人陈某存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申请人陈某已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得支持,且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然而,受援人及其监护人对此一无所知,以受援人的智力,连一到一百都数不清楚的人,如何向他人借款2万元,而且受援人监护人也从未见受援人有大量现金傍身。为此,村居律师引导和协助受援人监护人向珠海市高栏港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受援人监护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2019年1月28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驻点的村居律师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林娜儿律师担任受援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阶段的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为解决该困惑,向原判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调阅案卷的申请,通过所调取的案卷材料(其中包括有李某签字和按手印的借据),耐心地帮助受援人回忆涉案经过。原来2016年的某天,受援人李某与朋友在美平公园玩耍时,被一个绰号叫“鸡头“(李某辉)的人骗到中山市区一家餐厅,称只要他们(皆为智力伤残人士)按照要求签字按手印,就有几百块好处。受援人就按照“鸡头“(李某辉)的要求,在被申请人陈某出具的文书上签字和按手印,但受援人自始至终并不认识被申请人陈某,也从未从被申请陈某处收到涉案借款人民币2万元,好处费几百元也是从“鸡头“(李某辉)处获取。

根据承办律师所了解的情况,受援人明显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将被视为无效,所以承办律师在接受案件指派前已建议受援人监护人先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将受援人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2019年1月9日,受援人监护人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出将受援人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请。2019 年1月21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404民特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受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波为受援人的监护人。

承办律师继续对调取的案卷进行研究,发现原审法院对该案的送达程序存在问题,在未穷尽送达途径的情况下就选择了公告送达,导致受援人无法参与庭审,失去了提出抗辩的权利,最终原审法院在受援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2018)粤207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并判决如下:一、受援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受援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某支付律师费3000 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21元由受援人负担。

随即,承办律师结合该案的特殊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起草了再审申请书,于2019年3月1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且原一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陈某承担。

原审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于2019年3月26日就该案展开了听证调查。听证程序中,承办律师就原审案件的送达程序提出了异议并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展开分析,认为原审法院在未穷尽送达手段便进行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侵犯了受援人抗辩的权利,原审案件的送达程序存在明显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本人智力不相匹配的行为且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其签署的借据应属无效。

原审法院在听取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后,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粤2071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受援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年7月18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进行听证,双方都参与了听证并据理力争。经过审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当庭认定: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民事判决,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是大额借款,因此是超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合同认定为无效,法律后果应当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主体暂时确定为李某,因为没有其他的诉讼主体。再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经过合议后,合议庭认定涉案合同是无效的。为此,陈某将本案诉求变更为不当得利。

承办律师紧密围绕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受援人有无获利、陈某遭受损失与受援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援人是否为不当得利返还的主体等焦点问题据理力争。承办律师认为在借据无效的情况下,受援人与陈某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陈某有无直接将借款交付给受援人,也即陈某利益受损与受援人是否有直接关系。陈某是将借款交给“鸡头”(李某辉)而非受援人,显然受援人与陈某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

经过庭审调查及辩论,再审法院认定:陈某是将借款交给“鸡头”(李某辉),再由“鸡头”(李某辉)支付给受援人,并无实质证据表明受援人曾收到借款,而 “鸡头”(李某辉)现已因涉嫌诈骗罪被抓。因此,陈某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其遭受损失与受援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援人收到的几百元是“鸡头”(李某辉)支付的并非陈某,陈某与受援人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的关系,即便其利益真的受损,主张返还的主体也不是受援人。与此同时,承办律师结合陈某所提交的证据发现,其与20人以上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明显属于职业放贷人,以发放高利贷获取暴利为业。

最终在多方的压力之下,陈某主动撤回起诉。再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粤2071民再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准许被申请人即原审原告陈某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 2018)粤 207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及(2019)粤 2071民申 3号民事裁定。原审案件受理费521元,由被申请人即原审原告陈某负担。

受援人及其监护人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示万分感激。

【案件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巧妙法律专业知识,为受援人据理力争,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使得陈某知难而退,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受援人及家属高度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