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绝望杀婴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在哪里

2025-06-18 3556

【全文总结】

未婚生子绝望杀婴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在哪里 2016年10月,刘某在老家遭强奸后怀孕,因害怕家人知晓,选择来北京打工。2017年7月27日晚,她在北京市一公共卫生间内生下一男婴,为躲避未婚生子的曝光,采用扼压手段致婴儿死亡。案件发生于2017年7月27日晚,地点为北京市公共卫生间。当事人刘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取保候审。目前责任认定明确为刘某全责,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未提及,双方未达成和解但案件仍在法律程序中。

【案情简介】

受援人:刘某,女,2001年出生,2017年7月30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取保候审。

2016年10月份左右,刘某在老家遭受强奸,因为害怕等原因,没有报警,也没有告诉家人。她发现自己因强奸而怀孕后,害怕家人知道,于是来北京打工。2017年7月27日21时许,刘某在北京市的一公共卫生间内生下一男婴,因为害怕别人知道自己未婚生子,采取了扼压婴儿颈部的手段,造成婴儿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代理意见】

通过阅卷和会见,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全面了解,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仅发表量刑建议,刘某存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影响本案的量刑,包括:

一、刘某系未成年人,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刘某的出生日期是2001年5月9日,本案的发生时间是2017年7月27日,当时其年龄是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刘某的行为不存在预谋,其主观恶性及犯罪动机应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有所区分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案发时刘某刚满十六岁,心智极不成熟,她犯罪不是因为主观恶性,而是害怕被别人发现,对社会不存在危害性。

刘某遭受强奸(未报案)而怀孕且是初次怀孕,这种突如其来的经历让她原来的生活轨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内心惊惶不定,根本无法适应。分娩历来是女子的生死考验,即便具备现代医疗技术的医院内分娩亦存在生命危险,何况在厕所内独自分娩,危险不言而喻,而且何时分娩是自己不能选择的,故刘某不存在生产后将婴儿的预谋,反而是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统一。

刘某自从怀孕后一直担心会受到社会上的负面评价,她害怕别人知道自己怀孕,加上她自身对压力的承受能力不高,使得她始终处于焦虑和紧张之中,这种情绪直接影响了她对母亲这一角色的接受,同时也阻断了她对孩子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