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精神不正常故意伤人案责任认定引争议 案件主要内容为被鉴定人潘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羁押在看守所。由于同伴反映潘某某精神不正常,县公安局委托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以处理案件。目前案件仍在调查阶段,具体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尚未明确。
【案情简介】
据委托机关呈送的材料反映:被鉴定人潘某某于2021年09月0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现羁押在看守所。因同伴反映潘某某精神不正常,为了处理案件需要,故某某县公安局委托本所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记载
1.被鉴定人潘某某的讯问笔录记载:潘某某叙述了整个作案经过。称:2021年9月6日上午,我因打烂了别人的玻璃被带到铜鼓县高桥派出所,警察了解情况后等我家属来接我,从上午等到下午都没来,我就想离开,我跑走后有人追我,我因担心被抓就找了条小路往山里走,当时下了很大的雨,衣服湿透了,雨停后我下山准备坐公交车走,山上下来路过一菜地,看见一老太婆在菜地做事,老太婆让我帮她拿米和辣椒,我蹲下身子拿东西时看了老太婆一眼,可能老太婆觉得我是坏人,用锄头打了我一下,我就情绪失控,抢过锄头往老太婆头上打,老太婆倒地后我朝她头上、手臂打了几下,打老太婆的时候她一直喊,我看见有人朝我们这边跑来,我就自己跑走了。(详见讯问笔录)
2.被害人周某某的询问笔录记载:2021年9月6日16时许,我在田地里用松锄挖了四个芋头装在尼龙袋里准备回家,在回家的路上我看见打着赤膊的潘某某向我迎面走来,在离我还有两三米的时候突然冲过来将装有芋头的袋子抢走,拿袋子往我脸上砸了几下。紧接着把我的松锄抢过去,这期间我们没有交流,潘某某用松锄打我后脑勺,松锄前端的铁器脱落后继续用松锄的木棍不依不饶的打我,他打我时可能跟我说了什么,但我听不懂他说什么,我也大声问他为什么要打我,他不管不顾打我,在我倒地之后就不知道后面发生了什么。(此材料2021年9月18日收到)
3.被鉴定人潘某某的同伴潘某某的询问笔录记载:2021年9月4日,我和石某某、潘某某四益从贵州坐顺风车到铜鼓来砍毛竹,9月5日凌晨3点到铜鼓,在汽车东站找了宾馆睡了一觉。9月5日下午在高桥找到了砍毛竹的工作,晚上我们三人吃饭时平均分了110毫升白酒,三人晚上同睡一个房间。9月6日凌晨3点多时,潘某某突然站起来大叫一声,我和石本康跟潘某某说好好睡觉不要吵,潘某某又躺下睡觉,睡了半小小时左右,潘某某又站起来大叫一声,就这样反复到凌晨5点多,突然楼下传来“砰”的一声,我们下楼后看到大门的玻璃被打了一个洞,潘某某一个人在距离住宿的地方一、二百米的马路对面饭店门口,手在空中挥舞,潘某某的眼睛很红,大声自言自语,没多久警察就把潘某某带到派出所,去派出所路上赔了50元玻璃钱给老板娘,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联系潘某某的哥哥过来把潘某某接回家。我和潘某某一直在派出所等潘某某哥哥,石本康去拿东西,下午两点左右,潘某某站起来四处乱看,我左手拉住潘某某右手并说坐在这慢慢等,潘某某用牙咬我手臂,撒腿朝旁边的公路桥跑走了,我和警察、后来赶来的石本康在附近寻找,后来听说潘某某打人被警察抓起来了。(详见询问笔录)
4.被鉴定人潘某某的同伴石某某的询问笔录记载:2021年9月4日下午4时,我和潘某某、潘某某(我姐夫)从贵州榕江坐车到铜鼓来找事做,9月5日凌晨3点到铜鼓,在汽车东站休息了一下直接到高桥,在高桥花山找到了砍毛竹的工作,谈完砍毛竹事情后准备找住宿地方,在路上潘某某一个人在马路边商店买了一瓶400ml白酒,我们三人在路边平分把酒喝掉了,每人大概两到三两,喝了酒后我们找宾馆休息,晚上我们睡一三人房间。9月6日凌晨3点多时,潘某某突然“啊啊”大叫起来,我和潘某某让潘某某不要乱叫,说了几遍后潘某某暂时不叫了,但没过一会儿潘某某又“啊啊”大叫起来,我跟他说“你再乱叫就把你送回去”,潘某某又停下不叫了,每隔半小小时左右潘某某还是会大叫,我们问他为什么乱叫,他回答一些什么“鬼啊”,“魂啊”之类的话。早上5点左右,我看见潘某某穿完裤子后又“啊”大叫一声,光着膀子跑到楼下,接着我听到几声“砰砰”的声音,我从房间窗户看到潘某某跑到宾馆对面“小谷饭店”门口冲着店里的人“啊啊”大叫,我下楼到门口看见一块大玻璃被打到在地上碎了,我到对面饭店后看见几个人用手将潘某某架着不让他动,没多久警察把他带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潘某某开始精神状态不太正常,胡言乱语,无缘无故大叫,后面慢慢显得正常些。我们联系潘某某的哥哥潘某某是否有精神疾病,潘某某哥哥说没有,只是喝了酒会大声说话,警察要我通知潘某某的哥哥来铜鼓接潘某某回家。吃完中饭后我到店里去拿潘某某的衣服,潘某某和潘某某在派出所等潘某某哥哥,我返回派出所途中接到潘某某打的电话说潘某某跑了,我就在外面找潘某某,后来接潘某某电话说潘某某打伤了人被派出所带到公安局,在公安局潘某某看起来情绪比较激动,乱喊乱叫。
5.被鉴定人潘某某羁押看守所副所长赖某某的情况说明摘录:潘某某服从管教安排,行为表现正常,饮食睡眠无异常,性格内向,与同监室人员正常相处。(此材料2021年9月18日收到)
6.被鉴定人潘某某羁押看守所同监室人员王某某、胡某的询问笔录摘录:潘某某个人生活自理,性格有些孤僻,不爱说话,与人沟通有些困难,没有与他人发生冲突。(此材料2021年9月18日收到)
7.被鉴定人潘某某的堂哥潘某某的询问笔录记载:潘某某身体健康,性格有些固执、容易发脾气,每天喜欢喝酒,喝酒还要喝醉,喝了酒会说话吞吞吐吐,大吵大闹,这几年经常说头痛。
(二)鉴定检查
1.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潘某某意识清楚,貌龄相符,戴着手铐由公安人员陪同步入检查室,接触交谈主动,地方口音浓厚。问:你叫什么名字?答:潘某某。问:今年多大?出生年月?答:35岁,1986年出生。问:家住哪里?答:贵州榕江兴华乡田懂村。问:你是哪个民族?答:水族。问:文化程度多高?答:小学四年级。问:平时做什么工作?答:经常哪里有活就到哪里做,今年清明节后来江西砍过毛竹。问:说说公安为什么给你戴手铐?答:打了人。问:说说那天发生了什么事情?答:那天晚上喝了酒,晚上在旅馆住,把旅馆玻璃打碎了,赔了钱,警察抓了我,我跟他们(同伙)说走,我走的时候下暴雨,衣服湿了,打不通电话。我下山的时候看见一50多岁的老太婆,她叫我帮她拿东西,我好心帮她拿辣椒和青米(谐音),她旁边有一个锄头,不知怎么回事,可能出现眼神不对,她认为我是坏人,用锄头打了我头部两下,我抢过锄头,打了她头上、手上共7下,后面过来了人,我就跑了。问:当时老太婆出血了吗?答:没有。问:你为什么要跑?答:不跑我就活不过来。问:那天你为什么要跑山上?答:我们三个人说不砍毛竹了。一个人回去拿东西了,我身份证也有,我就走。问:你从哪里来的?答:我从榕江过来砍毛竹,我不知道几点钟过来的,坐汽车来的,以前来过一次,凌晨3点多钟到的,我们开了旅馆睡觉。问:你喝了多少酒?答:5两酒左右,没喝醉,去住旅馆。问:你晚上睡好了吗?答:没完全睡好。问:那天晚上你有紧张害怕的感觉么?答:没有。问:你那天睡不好与喝酒有关吗?答:没有。问:你平时在家会喝这么多酒吗?答:平时有兄弟在会喝。问:你平时有酒瘾吗?答:没有。问:你最长隔多久喝一次酒?答:进了厂是不喝酒的。问:你发生了打玻璃打人的事情还记得么?答:记得,不知道怎么回事。问:你觉得正常吗?答:不是很正常,有点反常。问:那几天你耳边听得到奇怪的声音么?答:有,听到像小孩的哭叫声音,有点害怕。问:你问了同伴听到没有?答:没有问。问:你听到有什么反应?答:像鬼一样叫,我相信有鬼。问:你听到多少次?答:白天没听到。问:那天晚上,你总共叫了几次?答:叫了3-4次。问:酒是你买的还是谁买的?答:老板买的。问:现在国家主席是谁?答:习近平。问:中秋节什么时候过?答:不知道。问:你智力有问题么?答:没有。问:你一个人敢去北京么?答:坐车去。问:你手机号码是多少?答:18408553107。问:你为什么不成家?答:家里穷,越来越大就难找。问:你打了老人这件事怎么办?答:她先打我,我打她,有一半她不对,有一半我不对。问:你愿意赔钱还是坐牢?答:家里穷,赔钱不知道向谁借,我也不知道要赔多少钱。问:你愿意坐牢么?答:没办法。问:你为什么打玻璃?答:我出不去。问:你在看守所还好吗?答:没有自由。问:现在还有紧张害怕吗?答:没有。问:现在还会听到奇怪的声音吗?答:没有。一般常识、理解、判断能力基本正常,情感反应尚协调,自知力缺乏。
2.体格检查:神志清楚,心肺无异常,肝脾无肿大,神经系统检查无异常。
3.心理测验:明尼苏达多相个性测验测评:Hs 66,D 68,Hy 71,Pd 62,Pt 62,Sc71,Si76。韦氏智力测验:总智商为88,智力位于中下水平。临床记忆测验:记忆商为73,近记忆位于边缘状态。
4.辅助检查: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脑地形图:正常范围脑地形图。头颅CT: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作案时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1.被鉴定人潘某某的讯问笔录反映:潘某某叙述了整个作案过程,存在片段幻听、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2.被害人周某某的询问笔录反映:潘某某对陌生人在无征兆下突然出现冲动行为,可能存在原发性妄想。
3.被鉴定人潘某某的伙伴潘某某和石某某的询问笔录反映:潘某某在9月4日来铜鼓途中表现正常,9月5日晚上出现行为异常,突然大叫,称“鬼呀,魂呀”,9月6日早上无故打碎玻璃门跑出去,乱语,行为异常,下午咬伤同伴后独自往山上跑等。
4.被鉴定人潘某某羁押看守所副所长赖某某的情况说明反映:潘某某服从管教安排,行为表现正常,饮食睡眠无异常,与同监室人员正常相处。
5.被鉴定人潘某某羁押看守所同监室人员王某某、胡某某的询问笔录反映:潘某某生活自理,性格有些孤僻,与人沟通有些困难,没有与他人发生冲突。
6.被鉴定人潘某某的堂哥潘某某的询问笔录反映:潘某某身体健康,性格有些固执、容易发脾气,每天喜欢喝酒,喝酒还要喝醉,喝了酒会说话吞吞吐吐,大吵大闹,这几年经常说头痛。潘某某哥哥反映潘某某没有精神疾病,潘某某也否认有酒瘾,当晚也没喝醉,无戒断反应。
7.精神检查:潘某某的意识清晰,接触交谈主动,对答切题,称平时在家也会喝酒,没有酒瘾,那天晚上睡不好与喝酒没有关系,听到了像小孩的哭叫声,有点害怕,像鬼一样叫,白天没听到,打老太婆是因为老太婆要他帮忙拿辣椒和青米(其实无),而且先打了他(其实无),老太婆打他的原因可能觉得他是坏人,理解力、计算力和判断力基本正常,情感反应正常,自知力缺乏。
8.其他检查:明尼苏达多相个性测验测评:Hs 66,D 68,Hy 71,Pd 62,Pt 62,Sc71,Si76。韦氏智力测验:总智商为88,智力位于中下水平。临床记忆测验:记忆商为73,近记忆位于边缘状态。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脑地形图:正常范围脑地形图。头颅CT:未见明显异常。
综上所述,根据被鉴定人潘某某的日常生活、社会功能情况及本次鉴定检查结果,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诊断被鉴定人潘某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二)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医学分析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
侦查证实,被鉴定人潘某某于2021年09月0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现羁押在看守所。
2、被鉴定人潘某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3、卷宗材料反映:被鉴定人潘某某叙述了整个作案经过,说明其作案时意识清楚,作案行为系病理性动机直接所致(妄想),作案无预谋,作案对象为妄想对象等。整个作案过程明显异于常人作案。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潘某某作案时意识清楚,作案行为系病理性动机所致,对自己作案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及后果无认识,其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丧失。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被鉴定人潘某某作案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潘某某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
2.被鉴定人潘某某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