泵站关闭引纠纷 村民集体上访寻解决之道

2025-06-16 9739

【全文总结】

泵站关闭引纠纷 村民集体上访寻解决之道 事故发生在2013年9月底,地点为青铜峡市甲村和乙村相邻的农田。由于某沟改线导致淌水难问题,有关部门立项建提水灌溉泵站,地址选在甲村地界占地0.442亩,预算37.5万,实际支付18万。甲村垫支土地征用费、泵站配套设施费并设立看管人员,乙村核定水资源管理费1.8万元,甲村0.3万元。2014年至2018年5月,甲村垫支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和电费,乙村拖欠费用未结算。因5年水费未结清,2018年5月12日甲村负责人关闭泵站,乙村村民集体上访。双方就每亩支付数额及泵站物权发生纠纷,最终两村委会代表申请调委会调解。

【案情简介】

青铜峡市甲村和乙村部分农田相邻,2013年9月底,两村部分村民因某沟改线出现淌水难问题(甲村灌溉面积约450余亩,乙村灌溉面积392亩)。当时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并最终立项建提水灌溉泵站,地址选在甲村地界占地(0.442亩),泵站预算37.5万,实际有关部门支付18万。因此,甲村垫支土地征用费、泵站配套设施费,并设立看管人员负责维护及管理泵站,建泵站时某渠管理处某管理所给乙村核定水资源管理费为1.8万元,给甲村核定水资源管理费为0.3万元。为保证农户灌溉,甲村自2014年-2018年5月份期间垫支必要的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和电费,乙村涉及灌溉农户除缴清应该支付的水资源管理费外,拖欠甲村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和电费始终没有结算,双方因每亩支付数额及今后泵站物权发生纠纷。

由于5年的水费始终没有结清,2018年5月12日甲村承包泵站的负责人将向乙村淌水的泵站关闭,造成乙村涉事的村民集体上访,因此上述两村委会代表本村上访群众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立即指派调解员,着手展开调查和核实,了解了以下情况:

一是甲村认为泵站在甲村地界内建设,甲村垫支土地征用费、泵站配套设施费,并设立看管人员负责维护及管理泵站,甲村自行雇佣泵站看管人员并核发工资,乙村应该承担土地征用费、泵站配套设施费,管理泵站相关人员工资和维护费用;乙村认为泵站是政府投资,是公益事业,管理人员工资和维护费用政府应该出钱。

实际情况是:政府出资建设了泵站,但泵站所占土地及泵站配套设施费都有甲村垫支,政府只是协调甲村泵站可以为乙村涉事土地提供水源,具体细节没有明确,因此每年的管理人员工资和维护费用全部由甲村负担。

二是某渠管理处给两个村核定的水资源管理费相差1.5万元,甲村群众认为不合理。

经核实,某渠管理处给两个村核定的水资源管理费主要考虑甲村各组常年是旱作物,种植的是温棚和果树,用水量较小;乙村全部是大地作物,用水量较大。某渠管理处还考虑到两个村过去用水量惯列,整体核定的水资源管理费各村应该保持相同性,因此甲村所有的生产小组都核定一样的收费标准,乙村各组核定一样的收费标准,这样便于一个标准收费,避免了本村群众之间因收费标准不一致产生矛盾,况且核定水资源管理费收取多少是某渠管理处的权利,与甲村无关。

三是甲村确定每年按实际耕种面积缴纳每亩90元水管费(含水资源管理),是高于乙村收取本村农户水费的平均标准,甲村因为集体经济实力较好,给本村农户适当补贴,甲村群众认为应该与乙村收取群众每亩70元相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调解员认为泵站管理责权利是否明确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

首先泵站建设选址、立项及建设都是甲村为主,其中占用耕地、建设泵站费用都是甲村支付,因此泵站产权归甲村所有,管理以甲村为主比较合适。甲村是泵站管理者,核定的水管费中应该包括管理泵站相关人员工资和维护费用,甲村提出垫支土地征用费、泵站配套设施费也要逐年收取,这样无形中增加了乙村涉事群众的负担,其主张不合理,不予支持,土地征用费、泵站配套设施费属于甲村集体财产,今后租赁、转让、变卖都是甲村的权利,甲村作为泵站的所有人,可以适当收取用益物权费用,也可适当盈利。

调解员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的规定。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条规定,供用水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水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一百八十二条用水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水费。用水人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水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当事人先从解决群众最迫切的“大水漫灌”入手,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双方一致认同:某管理处给两个村核定的水资源管理费各村表示认同,并负责及时缴清。如遇水费、电费涨价变更以变更为准;

2.乙村拖欠某某村泵站运行费(包括水资源费、泵站管理人员工资、电费、维修费)每年按照每亩90元缴清下欠某某村2014年至2018年所有费用,时间截止2018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

3.乙村每年在4月10日前按当年灌溉实际面积缴清80%水管费,在8月份前,缴清100%水管费(注:泵站占地土地补偿属某某村所有)。

4.泵站管理有甲村指定专人,确保有序运行,及时化解用水矛盾。

5.各村要及时收交水管费,因交费不及时导致泵站无法运行,造成后果自负。

6.本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再无因此事产生的任何纠纷,否则有违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是否对甲村核定的泵站运行费(包括水资源费、泵站管理人员工资、电费、维修费)金额之确定,其调解结果对于两个村的涉事农户全部接受调解意见和今后不再发生用水、债权债务、群体性上访矛盾具有重要意义。调解员立足于基本事实,运用法理和情理说服当事人,并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使得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