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亲戚合伙经营渔船致人死亡 赔偿纠纷陷僵局 2018年某日,张某在帮工的渔船上被吊杆上脱落的金属物砸中头部死亡。事故发生后,船主王某某、陈某某全额支付了医疗费和丧葬费。但张某亲属要求更高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8年12月,张某亲属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船主同意接受。调解委员会已受理纠纷,指派调解员介入处理。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某是亲戚,王某某与陈某某合伙经营一渔船。农闲时张某在王某某、陈某某渔船上帮工。2018年某日,渔船回港途中,张某在作业过程中被渔船吊杆上脱落的金属物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陈某某全额支付了张某的医疗费、丧葬费。张某亲属要求王某某、陈某某两人对张某的死亡进行赔偿,但双方自行协商过多次,因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未能达成协议。2018年12月,张某亲属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当即联系了船主两人,他们同意接受调解。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认真倾听了死者亲属的诉求。张某生前系农民,农闲时到亲戚王某某船上帮工,王某某支付张某一定的报酬,王某某为渔船上的工作人员办理过商业保险。王某某、陈某某支付了张某医疗费以及举办葬礼的全部费用。除丧葬费外,张某亲属要求王某某、陈某某另行赔偿150万元。
这是一起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关于“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的规定,纠纷中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纠纷金额巨大。故本纠纷争议的焦点仅限于赔偿金额。明确了调解方向,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绪,调解员在初步了解情况后便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同时为避免双方见面后情绪失控导致矛盾激化,调解员分成两组分别开展调解工作。
王某某、陈某某表示另行赔偿150万元,他们真的承担不起,自己此前为死者购买了相关商业保险,经咨询保险公司可以赔到80万元。王某某表示自己和死者是亲戚关系,发生这种事也是意想不到的,自己则希望能够在80万的基础上适当赔偿一些弥补死者亲属的损失。在听取船主的意见后,调解员明白,矛盾的突破口还是在死者亲属。死者亲属的诉求确实太高,远超法律规定。调解员首先向死者亲属表示同情,同时向死者亲属宣传了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的有关法律规定,告知他们王某某、陈某某作为帮工的受益人肯定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赔偿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漫天要价,况且双方还是亲戚,人不在了但亲情仍在,双方今后还要来往走动的。希望死者亲属能够降低心理价位,依法提出合理的诉求。同时考虑到死者亲属刚失去家人,暂时还未从悲伤的情绪中走出来,让死者亲属先回家考虑商量一下,第二天另行调解。
第二天上午,调解员召集双方再次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从情理角度对船主主动承担、医疗费丧葬费、愿意继续赔偿的行为表示了认可,再从法律角度阐明他们必须对张某的亲属进行赔偿,但张某的亲属不能漫天要价,必须依法提出合理诉求。调解员表明态度后,希望双方能够各让一步,早日促进矛盾解决,早日从亲人故去的伤痛中走出来。期间,双方多次出现谈判可能破裂的情况,调解员以事实为基础,依法调解,稳定死者家属情绪。经过不断努力,当天下午终于调处成功。
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终于调解成功,按照常规可以结案。但此时,张某亲属又提出了一个请求,要求现场分割清楚死亡赔偿金金额。本着定分止争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调解员又行动起来,继续做好调解工作。张某的亲属一开始没有提出分配方案,请求依法分配。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从保障老年人权益、未成年人权益出发,提出适当对张某的父母、张某未成年的儿子多分配一些。但张某的父母、张某的妻子(作为未成年儿子的监护人)主动提出不想多分,只要求平分。故张某的4位亲属最终形成了平分死亡赔偿金的协议。
【调解结果】
经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由船主王某某、陈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亲属人民币100万元整,平均分配给死者张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和儿子四人;
2.待商业保险理赔到位后7日内,王某某、陈某某将赔偿款支付至张某父母妻儿四人各自的银行账号中。
3.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经调解员回访,各方当事人履行了协议。
【案例点评】
这纠纷是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帮工,不管是有偿帮工还是无偿帮工,亲朋好友、熟人之间相互帮助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帮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往往会产生纠纷。人民调解在此时的价值追求不光是定分止争,还要力保亲友熟人之间情义不失,真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纠纷调解的主要特点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合理调解。本起纠纷调解过程中,死者亲属的诉求远超法律规定,调解员在安抚死者亲属情绪的前提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引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二是一次调解解决两个纠纷。本起纠纷调解,一次性解决了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为当事人实现权益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避免了诉累,真正体现了人民调解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人民调解便捷、高效的特点。
三是调解员努力维系了纠纷各方情义不断。在重大利益面前,纠纷当事人往往在履行金钱义务后心生隔阂甚至老死不相往来。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在解决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本起纠纷中,调解员不光依法合理调解,还尽力维护纠纷各方的亲朋之义、家人之情,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亲情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