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铁窗内外两重天 非法买卖爆炸物再陷囹圄 卫某某,男,1979年出生,洪洞县万安镇人,小学文化程度。该男子犯罪记录累累,2001年至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在永济监狱服刑。2014年1月,卫某某再次犯罪,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于2014年10月入沁水监狱服刑。案件具体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及赔偿金额等信息未提及,责任认定和双方认可情况也未详细说明。
【罪犯基本情况】
卫某某,男,1979年出生,洪洞县万安镇人,小学文化程度。2001年至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在永济监狱服刑。2014年1月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10月入沁水监狱服刑。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卫某某出身于农村,父亲早年不幸离世,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母亲含辛茹苦的带着卫某某和弟弟妹妹打工挣钱。由于要维持生计,忽略了对孩子的成长教育。
(2)社会经历:徐某十几岁的时候就辍学在外打工求生活,下过煤窑采过矿。21岁时因盗窃罪被判刑两年,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后,无法面对,畏法潜逃,在外躲藏四年多。获刑前心存侥幸心理,获刑后心存不满情绪。
2.入监改造表现
入监以后身份意识不强,思想意识较低,责任民警多次对其谈话,逐步了解到卫某某的思想压力和想法。
(1)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匮乏。法律观念淡薄,对政府和社会认知较差。
(2)家庭原因。卫某某母亲年老体弱,弟弟在外打工,妹妹已经嫁到外省,而卫某某作为主劳动力又身陷囹圄,获刑后,家人对自己不闻不问,对前途悲观失望,有破罐破摔的想法。
(3)自身原因。遇事不能直面矛盾,不主动解决问题,躲事、消极处事态度浓厚。投机心理严重,有时会铤而走险不计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