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的困境法律与生活的冲突能否调和

2025-06-17 4162

【全文总结】

缓刑犯的困境法律与生活的冲突能否调和 案件发生于2016年,当事人于某某因滥伐林木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事故发生时间不明确,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库伦旗司法局指派六家子司法所进行日常管理。由于家庭贫困,与80多岁老母亲王某共同生活,王某体弱多病,生活半自理,导致于某某无法正常务农或外出务工,仅靠32亩口粮田的承包款维持生计。责任认定在于某某滥伐林木,但案件未提及具体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于某某,男,1971年10月出生,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户籍地同上。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2016年2月15日,人民法院向库伦旗司法局下达了执行缓刑的通知书,于某某到库伦旗司法局报到后,司法局指派六家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于某某因为家庭贫困,一直没有结婚,与80多岁老母亲王某一起生活。王某体弱多病,生活处于半自理状态,为照顾母亲生活起居,于某某不能像其它农民一样正常春种秋收,更不能外出务工赚钱,仅有的32亩口粮田只能承包给别人耕种,3200元承包款成为母子二人唯一的生活来源,日子过得捉襟见肘,极其拮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