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罪 是法律漏洞还是监管失职

2025-06-16 1836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罪 是法律漏洞还是监管失职 向某于2016年8月2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8月24日。2016年8月29日入矫,由长沙县司法局开慧司法所监管。案件主要涉及缓刑执行期间的监管问题,但未提及具体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认可情况也不明确。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向某(化名),男,1998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县。2016年8月25日,向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24日。2016年8月29日,向某到长沙县司法局报到入矫,由长沙县司法局开慧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向某入矫后,屡有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6年9月7日,向某未按时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被司法所批评教育一次。但向某没引以为戒,经常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不及时提交日常行为报告表,不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电话也不及时接听。2017年9月底和10月底,向某都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且长期不接司法所的抽查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相关情况报告了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长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根据司法所报告的向某不服从监管的情况,进一步走访调查核实,对向某不服从监管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和认定,制作调查笔录,先后给予向某两次警告处罚,向某接受处罚结果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违反。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3月8日,向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长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于2017年3月9日五次电话联系其本人前来报告情况,其电话均无人接听。向某多次不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其联系电话经常不能保持畅通,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

长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召开集体评议会,经集体评议,认为向某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应当对向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经县司法局领导批准,并报县人民检察院后,2017年3月10日,长沙县司法局提请长沙县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向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长沙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向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款贰佰元,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了长沙县司法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向某,长沙县公安局安排民警将其送达长沙县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被行政拘留回来后,向某对自己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他明白了社区矫正是一种的严肃的刑罚执行,不遵守规定会要面临严厉的处罚。在接下来的4个月的社区矫正期间,他能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认真参加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和社区服务,没有再发生任何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2017年8月24日,向某顺利解除社区矫正。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县司法局在决定提请县公安局对向某进行治安处罚的同时,即将相关情况向县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进行了汇报,并将相关材料抄送县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得到县人民检察院的肯定和支持。县检察院还在县司法局向县公安局发出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后,督促县公安局尽快作出处罚决定,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向某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治安拘留,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引起巨大反响。2017年6月20日,向某还在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时现身说法,讲述自己因多次违规被治安处罚的教训,这对社区服刑人员是一个很好的警醒,有效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和震撼力。

【小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款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由同级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及时处置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做法,不仅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而且可以彰显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效果。对于违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依法处理,可以有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