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罪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面临何种法律后果 事故发生时间未提及具体事故时间,但涉及刘某2017年6月被判缓刑,至2019年10月3日缓刑考验期结束 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某团 当事人刘某,男,1970年3月出生,社区服刑人员 事故经过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具体犯罪行为未详细说明,但已构成违法 责任认定刘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 赔偿金额未提及赔偿金额 支付方式未提及支付方式 双方认可情况未提及双方是否认可,但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男,1970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某团。2017年6月,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6月14日,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受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被告人刘某的一贯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以及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同时收到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委托调查函、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表、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刘某的上诉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6月15日,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指派司法所干警对被告人刘某的家庭、社区、其居住地派出所进行走访调查。2017年6月19日,司法所将调查评估材料及司法所初步评估意见上报下野地垦区司法局。2017年6月20日,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将刘某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递交给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7年7月6日,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收到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刘某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通知书、缓刑人员保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下野地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干警检查手续齐全、法律文书完备后,于2017年7月6日向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7年7月7日,刘某自行到下野地垦区司法局报到,下野地垦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下野地垦区司法局向司法所下发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通知书。2017年7月8日,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干警依照程序为刘某办理了入矫手续,并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通知书(回执)上报下野地垦区司法局。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干警首先和刘某进行了入矫谈话,详细的登记了刘某的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工作经历、犯罪情况、服刑期限等内容,并与刘某签订遵纪守法保证书,为刘某建立社区矫正档案。随后,司法所结合刘某的犯罪性质、家庭条件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干警、社区工作人员、其儿子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和矫正小组保证承诺书,明确了矫正小组的职责,确保矫正小组能够行使监督管理、教育帮助的作用。2017年7月8日,司法所干警与矫正小组成员在该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为刘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中司法所干警为刘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等内容,再次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并宣告了刘某在遵纪守法、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服从监管、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并强调了违反上述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宣告了刘某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工作中,要提高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各环节的工作效率,通过严格、规范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程序,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入矫宣告使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