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精准扶贫户工地受伤获赔18万 调解结果引争议 2016年12月5日,贵州省习水县精准扶贫户罗某在包工老板文某雇佣的工地受伤,花费7.6万元治疗。因与某西江公司存在转包关系,法律援助律师建议以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起诉。经鉴定为玖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万元。法院审理后,西江某公司与文某垫付7.6万元,最终调解赔偿18万元。双方均认可调解结果。
【案情简介】
罗某是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户。2016年12月5日,罗某在贵州省习水县某工地受伤,住院治疗29天,含医疗费在内花了7.6万元。罗某多次找包工老板文某协商未果,便到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罗某属于精准扶贫户,其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属于法律援助范畴,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指派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俊玲、胡青焱办理此案。
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调查了解到:罗某受伤的工地是属于某西江公司承建的习水县某建房项目,但某西江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施工违法转包给文某。罗某属于文某聘用的农民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因此承办律师建议罗某以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因罗某受伤严重,承办律师建议罗某先进行伤残鉴定,待伤残鉴定有结果后再起诉。2017年10月30日,罗某到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玖级伤残,后续医疗费为2万元,误工期为365天,护理期为150天,营养期为150天。承办律师根据鉴定结果将罗某的各项损失费用计算出来后,申请调解但未成功,罗某将该纠纷诉至习水县人民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要求罗某需要先垫付诉讼费,承办律师考虑到罗某属于精准扶贫户,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于是向法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县法院审核后,同意罗某缓交诉讼费。2018年3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一、西江某公司与文某均应对罗某在本次事故中所受之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西江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直接证明了原告系在西江某公司承建的习水县红豆杉康源中央公园项目从事人工挖孔桩作业过程中受伤。且西江某公司在明知文某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将该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文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西江某公司应当对罗某受伤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罗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及与文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罗某系文某雇佣到西江某公司承建的习水县红豆杉康源中央公园项目从事人工挖孔桩作业。罗某受伤后,文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文某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罗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原告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出了以下赔偿项目: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受之伤为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106970.48元。经鉴定,原告在本次受伤中误工期为365天,误工费58398元。经鉴定,原告本次受伤需要一人护理,护理期150天,护理费16900元。经鉴定,原告本次受伤需要加强营养,营养期150天,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原告受伤后,因被告未积极协商赔偿,原告只有经鉴定确定伤残情况予以起诉,产生的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鉴定费2600元,交通食宿费5279.5元。原告所受之伤较严重,经鉴定,后续至少需要2万元治疗费;精神抚慰金5000元;其他费用2890元。
原告各项损失扣除文某已经支付的部分,二被告还需赔偿原告共计249494.2元。
庭审后,经法官组织调解,西江某公司与文某同意在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等其他费用76000元基础上,再一次性赔偿罗某110000元,共赔偿186000元。罗某也同意该调解方案,该案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