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浴室内暗流涌动服刑人员组织卖淫案背后的责任与赔偿 案件发生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间,地点在上海浦东新区高桥镇某浴室。服刑人员杨某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雇佣童某某等人协助管理。2014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黄某某、徐某某等卖淫女。杨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目前刑期已减至至2020年3月10日止。案件的具体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未在描述中体现。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杨某因犯组织卖淫罪,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以(2015)浦刑初字第25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2015年8月4日交付执行,2015年9月18日调入上海市吴家洼监狱服刑。2017年11月29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
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间,杨某伙同他人为非法牟利,在本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某浴室内采用招募、容留、统一管理等手段组织黄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期间,童某某等人明知上述情况,仍受杨某等人雇佣至浴室分别负责日常管理、收银管账、“报钟”、对账分钱、管理卖淫女等协助工作。2014年1月20日,卖淫女黄某某、徐某某在浴室包房内分别与嫖客师某某、张某、孙某某等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件办理过程】
杨某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现计分考评等级B级。2019年5月5日杨某所在监区,以杨某“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项教育,努力完成劳役任务,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现计分考评等级B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无违纪扣分情况,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间隔期已满一年五个月,间隔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减刑立案申请。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立案申请后,对杨某的计分考评、行政奖惩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罪犯杨某于2017年11月29日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积极参加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无违纪扣分情况,确有悔改表现,计分考评等级为B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履行完毕,间隔期已满一年五个月,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遂于2019年5月6日同意减刑立案。
2019年5月20日,杨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杨某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综合考量其原判刑罚、社会影响、狱内表现、交付执行期限、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经监区集体评议,拟对杨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后,监区于2019年5月30日将杨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6月1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卷宗材料后认为杨某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幅度时充分考虑了其原判刑罚、狱内表现,社会影响等情况,拟同意监区对杨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减刑意见,将杨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6月18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杨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计分考评等级B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无违纪扣分情况,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量杨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认为监区上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意见适当,建议报请对杨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为充分体现减刑、假释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开性,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议审核后,监狱对杨某拟报请减刑的意见予以全监狱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没有收到监狱服刑人员及监狱民警的异议意见。
监狱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19年6月27日将罪犯杨某的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19年7月10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杨某符合报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报请减刑五个月建议不当。建议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9年7月1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逐一审议杨某等六名罪犯的减刑假释案卷材料,经审定认为杨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计分考评等级B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无违纪扣分情况,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履行完毕,间隔期已满一年五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案件评审过程中评审杨某报请减刑的幅度时,已经充分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所以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报请意见,审议决定报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监狱长办公会召开后,监狱于2019年7月28日将杨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相关报请情况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经法定审理程序,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减刑一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定幅度。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遂以(2019)沪03刑更3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杨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