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屋顶光伏发电遗产继承纠纷法律如何守护绿色财富 2022年2月8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居民张某源就其母亲方某菊生前投资的20万元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继承公证。方某菊去世后,因涉及供电公司费用支付及国家补贴领取问题,需办理继承手续。经核实,方某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田某全和两个女儿张某丹、张某源。根据《民法典》及国家能源局政策,光伏发电项目属合法遗产,夫妻共同财产中田某全占50%,方某菊遗产由女儿继承。田某全和张某丹自愿放弃继承,张某源表示愿意继承,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最终取得全部权利义务。公证处出具继承公证书,保障了公民财产传承,也为光伏产业发展提供司法支持。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8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居民张某源来到宜昌市三峡公证处长阳办证点,向公证员咨询关于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继承公证事宜。
公证员经核实了解,张某源的母亲方某菊生前投资20万元,利用固定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建设了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并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长阳县供电公司签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低压发用电合同》,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经营模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给方某菊出具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方某菊去世后,因涉及供电公司费用支付及相关国家项目补贴的收取问题,需对光伏发电项目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员同时核实到,方某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配偶田某全和两个女儿张某丹和张某源。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明确指出,“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方某菊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方某菊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为其合法财产。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方某菊生前签署的《分布式光伏电项目低压发用电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取得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确定的投资项目权益应属方某菊和田某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田某全所有,一半为方某菊的遗产,方某菊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现田某全和张某丹自愿放弃继承,张某源表示愿意继承。据此,本处依法出具了继承公证书,由张某源继承方某菊的上述遗产。同时,田某全和张某源在本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田某全将上述合同权利义务和投资项目权益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张某源,据此,张某源取得了上述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权利义务和投资项目权益。
光伏发电是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也是一种清洁可再生能源,有利于环境及生态的保护,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对于公民个人依法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公证处依法办理继承公证,保护了公民合法财产的传承,也为推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公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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