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诈骗案辩护成功法律援助下的缓刑之路

2025-06-16 1936

【全文总结】

未成年诈骗案辩护成功法律援助下的缓刑之路 案件发生于2016年3月至8月,地点为河南省孟州市,涉及闫某等未成年人被指使诈骗他人加盟费。闫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后被指控诈骗数额巨大。援助律师通过辩护,成功争取到缓刑判决。主要辩护意见包括闫某系从犯、诈骗数额认定不准确、积极退赃、初犯偶犯等。最终,孟州市人民法院采纳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闫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河南省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闫某系未成年人,孟州市公安局按照刑事诉讼诉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指派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亚洲承办此案,而后的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皆由熟悉案情的可亚洲律师担任闫某的辩护律师。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通过及时会见、阅卷查明:吴某某(另案处理)在孟州市注册成立了孟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招聘刘某发为业务主管,刘某霖为加盟主管,闫某、宋某波等人为业务员。2016年3月至8月,吴某某指使刘某发等人冒充女性,利用QQ聊天的方式,骗取他人加盟“孟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盟费为1980元、3960元。

2017年3月28日,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被告人闫某、卢某宁等人受吴某某指使,至案发时先后骗取加盟费47520元至318020元不等,其中闫某诈骗数额为249320元。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发、闫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且应以其团伙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刘某发、刘某霖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闫某、卢某宁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后,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跟踪关注案件办理情况。援助律师通过查阅卷宗,仔细核对主犯、从犯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再次梳理案情,核对诈骗数额,逐条列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形成了明确的辩护目标,最大限度地为被告人闫某争取缓刑判决。

2017年4月25日,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闫某的指控,援助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应认定被告人闫某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闫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被告人闫某认定诈骗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应当按照其实际骗取的数额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闫某在本案中骗取金额为23760元,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闫某诈骗的数额为249320元,与事实不符。本案中各业务人员没有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相互之间就诈骗过程也没有沟通和交流,不能相互承担其他业务员的诈骗犯罪数额并以此来量刑,否则,有违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被告人闫某在案发后及时向公安机关退回了非法所得,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在本案中获取非法收入6000元,案发后在家长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10000元,属于积极退赃行为,依法应酌情减轻被告人闫某的法律责任。

四、被告人闫某本次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依法应酌情减轻其法律责任。

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闫某表示悔罪,请求法庭给自己一次机会,让自己能够通过诚实劳动回报社会。

庭审后,合议庭委托孟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对13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向其所在的村委会及村民开展调查,结合其平时表现、社会危害性及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进行社会评估,做出该被告人是否适合判处缓刑的报告。在援助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受援人闫某积极主动到附近乡镇养老院作义工,帮助养老院打扫卫生,整理被褥,和村里的清洁工一起清运垃圾,以实际行动证明其已认识到所犯的错误,力求得到社会的谅解。

经审理,孟州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援助律师大部分意见,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诈骗案。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为网络诈骗案中的未成年被告人争取缓刑,援助律师一方面通过会见、阅卷,仔细了解案情,整理出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证据;另一方面,根据受援人系初犯、偶犯等情节,向法庭提出“结合财产刑,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体现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终,经过援助律师的努力,法庭采纳了其大部分意见,判处被告人闫某缓刑并处罚金,促使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展示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