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罪?陈某案件引发法律争议

2025-06-17 6940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罪?陈某案件引发法律争议 案件当事人陈某,男,1992年出生,广东韶关浈江区人,于2021年11月16日因诈骗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陈某于2021年12月6日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缓刑期内是否可能再犯新罪,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责任。目前案件细节未披露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2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21年11月16日,陈某因犯诈骗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2023年11月29日止。2021年12月6日,陈某按规定至韶关市浈江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入矫后,司法所依法为陈某制定社区矫正方案,按规定为其建立社区矫正小组并进行分类管理,按照管理等级,要求其按时报告个人情况,严格遵守集中学习、公益活动等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规定。

2022年2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信息化核查中发现,陈某信息核查无活动轨迹,拨打电话显示其手机关机。随后联系家庭监督人得知陈某私自外出至邻县。司法所立即联系其家人,通过陈某朋友要求其立即返回。陈某返程后,司法所对其开展情况核实并进行了深刻的谈话教育,陈某承认自己酒后因侥幸心理外出的事实。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提请县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给予陈某训诫。

区社区矫正机构经合议后,决定给予陈某训诫。在《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再次对陈某进行教育谈话,同时调整矫正方案,强化矫正措施。

(一)规范汇报时间,提高核查频率。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要求陈某每周两次电话汇报,每月两次当面报告以外,还不定期通过位置共享、视频通话等方式抽查陈某所在位置,时刻提醒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增强在矫意识,确保在管在控,使其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