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缓刑期间心理崩溃 社区矫正对象能否重获新生 案件发生在2020年8月,当事人李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11月8日李某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目前在某菜市场工作。由于积蓄被掏空并欠下债务,加上担心影响女儿前途,李某情绪低落。司法所走访后认为其主观恶性不深,是对法律认知不够才犯罪。案件主要围绕缓刑期间的心理干预和社会支持展开。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女,197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宝坻区,此前无刑事犯罪记录。2020年8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2020年11月8日李某到宝坻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李某现在宝坻区某菜市场工作,离异独自抚养女儿,目前自己在宝坻边工作边接受矫正。李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后,多年积蓄被掏空,还欠下债务,自觉低人一等,又担心自己受刑事处罚影响女儿大学毕业后的前途,情绪非常低落。司法所走访其单位和所在社区,得知李某心地善良、人缘很好,大家都认为李某主观恶性不深,是对法律认知不够才犯罪。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可行性教育帮扶措施
李某入矫后,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了首次谈话。在谈话过程中,工作人员从家庭生活切入,让李某放松心态后,逐步深入详细地了解其家庭情况、工作情况以及思想状态。首次谈话结束后,工作人员对李某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李某虽然是故意犯罪,但主观恶性不深,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卖房退赔被害人,最大限度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坚持工作偿还债务,说明李某有很强的悔罪意识。鉴于以上情况,执行地司法所为李某制定了教育帮扶措施,成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主任及其家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小组成员责任书,与矫正小组成员对李某的思想、生活、工作等情况进行了细致入微的了解和分析,确定了“以人为本,管教结合”的整体教育帮扶思路。
(二)有针对性地进行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
司法所每月组织李某参加集体教育学习,不仅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刑法》《民法典》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学习,还进行生命的意义、责任、价值观等专项主题教育。在此基础上,还针对李某所犯罪行,为其讲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危害和《刑法》中涉及的罪名等,让其知法懂法,对自己今后的行为能运用法律进行鉴别,增强其法律认知。多次教育学习之后,李某的法治观念明显提高。
除集体学习外,司法所还每月对李某开展个别谈话,了解其当月的生活情况、家庭情况,心理和情绪波动,在入矫初期李某提交的活动报告中,能明显感觉到对生活消极无望,怕自己的刑事处罚记录影响女儿前途。司法所工作人员进一步劝解开导,原单位在受到刑事处罚后没有开除说明比较认可她的人品,一定要珍惜单位所给予的机会,给女儿树立自立自强的榜样。经过一次次耐心地教育开导,李某重拾生活信心,生活态度也更加积极。
(三)适时开展心理辅导
李某在入矫时,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入矫心理测试,通过测试结果发现李某心理波动大,不稳定。工作人员主动和李某聊天,得知李某非常看重自己的名誉和口碑,犯罪后,李某的口碑一落千丈,这让李某心理落差大,一是觉得自己让亲戚朋友遭受损失,被亲戚朋友恶语相向心理很难过,之后自己主动卖房退赔,有人还是不理解,甚至谩骂不止,这让李某既伤心又失落;另一个心结是李某极其担心自己所犯罪行影响女儿前途,女儿马上大学毕业,择业问题提上日程,李某既怕影响女儿又怕女儿知道后怪罪自己,李某一直瞒着女儿不提此事,但心里的巨石却始终无法落下。据李某自己描述,经常晚上失眠,白天又不好面对亲戚朋友,更不敢和女儿通电话,整个人非常颓废。
执行地司法所了解到李某心理出了问题后,请来了心理咨询师进行介入和治疗。咨询师对李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和心理宣泄,鼓励李某卸下思想包袱,释放积压情绪,用哭声排解内心的不痛快,并通过心理暗示指出李某已经把房子卖掉退赔受害人,这本身就是悔罪的表现,在判决生效后,李某仍坚持边工作赚钱边退赔损失,这种精神值得钦佩。至于亲戚朋友的不理解,只不过事发突然,亲戚朋友一时难以接受,等大家情绪平复了,自然不会如此激愤。对于李某顾虑影响女儿就业的亏欠的心理,咨询师先是鼓励李某了解女儿的就业意向,并鼓励李某适时将自己的情况告诉女儿,女儿是母亲一手带大的,对母亲的为人很了解,李某当着心理咨询师的面通过电话将自己受到刑事处罚告诉女儿时,女儿并没有埋怨母亲而是表现出了心疼,这让李某感动不已,卸下了最后一块心理包袱。司法所工作人员也趁热打铁对李某进行鼓励,在得到亲戚朋友和女儿的双重理解后,李某的心结终于打开了,再次心理测试的时候,经过测试,李某心理状态平稳,她也恢复了阳光、开朗的性格。
(四)加强走访深入了解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多次走访此次事件中的被害人,耐心劝说李某的亲戚朋友,指出平时大家都非常了解李某的为人,也是看在李某善良厚道的品行方面才放心把钱放到李某手上,造成损失,并非李某本意,她比任何人都要难过;而且李某也是受害人,自己也遭受了大额损失;即便如此,李某还是卖房退赔大家,并且在矫正期间仍坚持边工作边还钱;希望大家对李某宽容些,给李某重新改过的机会。在司法所一次次走访后,这些被害人对李某不再愤懑与指责,而是平和了很多,也开始谅解了李某。
同时,为了更加全面、细致了解李某的情况,除了与李某面对面交谈外,司法所还多次走访其居委会、邻居以及单位,侧面了解李某的精神状态和生活情况。刚开始,大家普遍反映李某常常低头不语,自卑。执行地司法所与邻居、居委会做工作,讲解《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与精神,让大家拿出一份宽容和关爱,正确对待李某社区矫正这个事实,帮助其顺利度过矫正期。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慢慢接受事实,开始认识到要正确面对错误,此次犯错,不过是人生中的一个小挫折,要向前努力,毕竟还要作为女儿的依靠。李某的状态有了很大变化,大家普遍反映,开朗、爱笑、善良、乐观的李某又回来了。
(五)组织公益活动促进再次融入社会
李某在某菜市场上班,平时好交朋友,菜市场来来往往的人,很多都认识李某,但自从此事发生后,李某白天就躲在办公室里,和办公室的几个人交往,晚上就闷在家里不出门。执行地司法所了解情况后,积极组织李某参加各种公益活动。起初,李某觉得没脸见人,不好意思出门,劳动时也是自己一人默默不语。司法所主动做起李某和外界沟通的桥梁,特意安排李某和别人一组,以组为单位进行劳动,打扫卫生、清除垃圾、清理小广告等。劳动次数多了,李某慢慢和周围人有了交流和沟通,大家互相鼓励,李某重新发现自己价值的同时,摒弃了低人一等的思想,时间长了,李某终于有勇气大胆走出去,自信的和大家重新交往。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就是让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小组、邻里、社区矫正机构等多方努力下,矫正错误行为,预防再犯罪,重新融入社会。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在矫正过程中,要情、理、法兼顾,让矫正对象既明白自由有所约束,又要做到讲道德、讲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