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老年患者就医突发死亡 医院责任引争议 案件发生于2020年4月某日,地点为宁德市蕉城区某医院。患者陈某因上腹痛伴柏油样便就诊,被诊断为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消化性溃疡等,并转入外科手术。术后2天,患者突发呕血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认为死因是患者自身多种严重疾病及术后应激等因素,但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救治存在偏差,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家属于2020年5月向区医调委申请调解。目前未提供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信息。
【案情简介】
患者陈某以“上腹痛伴柏油样便3天”为主诉于2020年4月某日到宁德市蕉城区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就诊。医生接诊后以“急性上消化出血,消化性溃疡,重度贫血,急性肾功能损伤,低蛋白血症,痛风”收住重症医学科。医生在诊断中了解到,患者“痛风”病史5年,长期服用止痛药,饮酒40余年既往史。患者3天前服用止痛药后出现上腹痛,伴排柏油样便。
某医院经过检查检验后发现患者胃肠道穿孔。考虑“上消化道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上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急性肾功能衰竭、低蛋白血症、双侧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腹腔积液、痛风、左肾结石、右侧股骨头坏死”转外科。经术前谈话,告知患者家属病情与手术风险,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后于当日进行手术治疗。
术后2天,患者突发呕血,某医院立即组织抢救。后患者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某医院认为患者死亡原因如下:1.患者上消化道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上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急性肾功能衰竭,低蛋白血症,双侧胸腔积液,心包积液;2.患者年龄大,病情重,由ICU转入,经急诊手术抢救治疗,病情有所改善,但因患者痛风,长期服用抗炎镇痛药物,造成胃肠粘膜的损害,以及术后应激等可能诱发胃肠粘膜出血;3.患者术前即出血,凝血功能紊乱,造成再次出血以及诱发心跳骤停。
患者陈某家属认为,医院在处理病情期间未能充分考虑患者病情情况,存在救治偏差,导致患者突发意外死亡,要求医院给予相应赔偿。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未果,由此引发纠纷。2020年5月某日,患者陈某家属向宁德市蕉城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区医调委接到陈某家属申请后,向某医院发出通知,询问该医院是否同意参加调解,该医院同意调解。区医调委当天受理了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区医调委搜集了医患双方调解申请书、患方身份证明材料、医患双方处理纠纷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医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医方参与此次诊疗相关医生执业医师资格证、患方此次诊疗记录等材料。通过分析以上证据材料,区医调委对死者的儿子陈某某以及区某医院医生张某开展调解调查,询问患方陪护人员当时在场陪护时的情况,同时向医方经管医生张某了解诊疗、护理、变症过程的基本情况,从而掌握了诊疗的基本过程以及医患双方矛盾争议点。
陈某家属认为:1.患者在手术后恢复不错,后来突然呕血,医院术后用药不当引发患者呕血;2.患者呕血后医院抢救不及时;3.区某医院应当赔偿10万元。某医院认为:1.患者术后用药无不当之处。患者术后恢复良好,血色素复查较术前明显改善,无继续出血表现;2.患者术后无呕血、胃管及腹腔引流管无出血表现,患者亦未诉有明显腹痛、腹胀等不适;3.患者当时发病急,属突发情况,当班医生和护士第一时间进行抢救,并请ICU、麻醉科等相关科室联合抢救,对其积极心肺复苏近2个半小时,但最终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因此院方认为在救治中手术方式合理、措施得当,救治过程中无过错,不需要因此次诊疗给予患方家属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