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协议纠纷股东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2025-06-18 8153

【全文总结】

增资协议纠纷股东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2019年8月21日,珠海X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签订增资协议,投资100万元入股珠海A公司。协议约定分两次支付,10月10日前付清,并完成股权变更。X公司按时支付后,因对方原因变更登记未完成,且未达协议约定,于2021年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1日,申请人珠海X公司与被申请人一珠海A公司、被申请人二珠海B公司、被申请人三台湾籍某甲签订《珠海A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扩股协议》),约定申请人拟以增资方式投资被申请人一。根据《扩股协议》的约定:申请人以现金出资的形式增资于被申请人一,申请人合计向被申请人一投资100万元,占被申请人一增资后注册资本的25%。经过本次增资,被申请人一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各方按照所占股份比例认缴各方的注册资本。双方约定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以现金形式将60万元支付至被申请人一的公司指定账户,10月10日前付余下的40万元。被申请人一应在收到申请人支付的全部增资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资,并于收到申请人支付的全部增资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本次增资对应被申请人一25%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积极配合并同意委托被申请人一全权负责办理因本次增资而引起的申报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事项。被申请人一收到申请人增资款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且被申请人一完成本协议约定义务之日,为本次增资完成之日。

上述《扩股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0月23日向被申请人一支付投资款60万元、40万元,申请人X公司按协议内容派遣工作人员全职在被申请人一珠海A公司工作。由于申请人第二笔款项支付延迟,被申请人二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因疫情原因无法返回国内。待被申请人二法定代表人回国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与申请人沟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并未达成合意。2021年3月8日,被申请人二的法定代表人邀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加入该群,并发布《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被申请人一股份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并就被申请人一年度经营报告等议案进行审议。2021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三在该群发布《通知函》,告知各股东被申请人一面临经营困难,并希望各股东处理经营问题,若无法解决,被申请人一将申请破产。

申请人就该合同纠纷的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签署的《扩股协议》。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返还申请人增资款人民币100万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仲裁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80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与被申请人一就上述第2、3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

【争议焦点】

申请人在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工商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具有被申请人一股东身份。

申请人主张各方签订《扩股协议》后,其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但被申请人一未按约定召开董事会决议并订立新的公司章程,且至今尚未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工商登记,申请人股东身份并未实现,不属于被申请人一的股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涉案协议;三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已成为被申请人一的股东,涉案协议已经实际履行。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本案被申请人三为台湾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