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家庭和解

2025-06-17 6980

【全文总结】

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与家庭和解 案件发生于张某友、王某芬夫妇去世后,张某孝申请继承其祖父母的房产。王某芬于2012年去世,张某友于2021年去世,夫妇育有四子女,其中次子张某明于2015年去世。经协商,张某孝拟继承全部遗产。因张某明先于张某友去世且无遗嘱,其份额由配偶王某芝、儿子张某孝及父亲张某友共同继承;张某明应继承张某友的份额则由张某孝代位继承。公证员核查属实,最终张某孝继承房产,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此案体现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制度对晚辈直系血亲权益的保护,促进了家庭和睦。

【案情简介】

张某孝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其祖父张某友、祖母王某芬房产的公证事宜。根据张某孝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对相关情况的了解,王某芬于2012年去世,张某友于2021年去世,王某芬去世后,张某友未再婚。张某友、王某芬夫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张某杰、次子张某明、长女张某丽、次女张某芹,其中次子张某明于2015年去世,张某明与王某芝夫妻共生育一个儿子张某孝。经家庭内部协商,决定由张某孝继承张某友、王某芬夫妻遗留财产。

因张某明在被继承人王某芬死亡后遗产实际分割前死亡,且张某明生前无遗嘱,张某明应继承王某芬的上述遗产的份额依法转给其配偶王某芝、儿子张某孝及父亲张某友(张某明死亡时张某友仍健在)共同继承。又因张某明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友死亡,张某明应继承张某友的上述遗产的份额依法由其儿子张某孝代位继承。

公证员受理此案后,及时到被继承人张某友、王某芬生前所在地进行了相关核查,核查情况与张某孝所述相符。之后张某孝及张某友、王某芬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一同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张某友、王某芬的房产由张某孝继承,其他继承人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制度规定,充分保护了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维护了家庭和睦和社会的稳定。

【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