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农民工血汗钱追回记 法院判决违法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发生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地点为西宁某粮油批发市场,涉及娄某某、王某君、王某法、揭某某等55位农民工。农民工为曾某某承包的外墙装饰保温工程项目提供劳务,但曾某某拖欠工资共计1593350元。农民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法律援助。法院审理后判决曾某某十日内支付工资,西宁某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曾某某及违法发包方承担。双方均认可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娄某某、王某君、王某法、揭某某等55位农民工所在的四个劳务班组经曾某某招工,为曾某某承包的西宁某粮油批发市场外墙装饰保温工程项目提供劳务。上述外墙工程项目,系西宁某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曾某某。时至2019年10月15日,曾某某共计拖欠娄某某、王某君、王某法、揭某某等55位农民工劳务工资1593350元。无奈之下, 55位农民工依法向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该劳务合同纠纷诉讼,并向西宁市城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由于娄某某、王某君、王某法、揭某某等55人均为农民工,经城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青海宁辉律师事务所5位律师承办该案。本案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劳务费数额较大,对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来说,案件事实梳理和证据搜集均有较大难度。5位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做好委托代理谈话笔录,并及时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证据材料,梳理界定法律关系,尽全力帮助55位受援人。
本案在城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据证提出代理意见,从本案曾某某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中来看,55位受援人为其提供了劳务是无可否认的事实,能够认定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同时,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曾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拖欠提供劳务一方即55位受援人劳务工资的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支付众受援人全部劳务费用。而被告西宁某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其将需要专业施工资质的外墙装饰保温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曾某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之规定,属于违法发包行为,其本质是一种连带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西宁某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曾某某应当对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曾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劳务费合计1593350元,西宁某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曾某某及西宁某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承担。
至此,经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受援的55位农民工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农民工劳务报酬追索案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在政策法规上不断加大完善农民工权利维护机制力度,而诉讼维权是农民工维权机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兜底和保障的重要作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尽职履责,在诉讼环节助力农民工依法、充分维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最终让身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