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购销骗税案企业法人如何规避法律责任

2025-06-18 1480

【全文总结】

虚构购销骗税案企业法人如何规避法律责任 案件发生时间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 地点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村 当事人谢某武(东莞市某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经过谢某武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041137.95元,税额合计166582.05元,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责任认定谢某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赔偿金额未提及具体赔偿金额 支付方式未提及具体支付方式 双方认可情况未提及双方是否认可

【案情简介】

谢某武系常平镇元江元村“东莞市某眼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眼镜、高频焊接机的产销。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谢某武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接受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041137.9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66582.05元,均已申报进项税额抵扣,造成国家同额税款损失。

【调查与处理】

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将谢某武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8日将其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后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分析】

谢某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该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因此,谢某武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客观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纳税时抵扣了进项税额

税收是国家财政之基础。国家如何从其控制的疆域内既公平又高效地获得财力,建立何种税制,是每个执政者必须考量的经国方略,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之一。我国的立法法,仍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作为立法中法律保留的重大事项。察古观今,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等对保障国家财政充盈、社会稳定、促进工商发展确有独立而重大的价值,不容小觑。我国的增值税制度起步于1979年,但当时仅是试行该项制度,直至1994年才得以全面推行,自此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赋予了抵扣应纳税款的法定功能,也因其具有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犯罪也一直戕害着我国经济体系的转型和健康发展。随着增值税征管方式的现代化,再加上经济形势的复杂性,新的犯罪模式、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也相伴而生。譬如说,由过去的购买假票虚开转变为更具隐蔽性的账、票、款相统一的真票虚开,由单一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功能偷逃国家税款转变为更具多样性犯罪目的的虚开。

本案中,谢某武在为了增加额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扩大公司的利润,在与对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041137.9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66582.05元,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关于谢某武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从上述法律及相关解释可见,谢某武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涉案税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客观上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我国的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实行逐环节纳税、逐环节抵扣的制度,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环节,上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成为下环节的进项税额,下环节的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用从上家得到的进项税额抵扣,差额部分才是真正负担的增值税额,就这样逐环节滚动,一直到终端消费环节不再予以抵扣,最终实现国家的税收收入。上述环节环环相扣,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弄虚作假,国家税收就有被侵害之虞。无货虚开的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般不会进行纳税申报,这样受票企业得到增值税发票后,却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国家税款无进只有出,就会侵蚀国家税款,造成税收利益的流失。本案成立犯罪的关键是,谢某武接受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处于不受控制的状态,使国家税款处于一种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而实际上,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款由危险状态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损失,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166582.05元,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三)主观上谢某武明知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接受,具有犯罪的故意,且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不同,谢某武和湖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却以支付对方一定比例的开票费为手段让对方开具数额较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起到减少其应纳税额的目的,主观上明知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接受,且有侵占国家税款的犯罪目的。

综上,谢某武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明知是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接受,且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达15万元,危害了国家税收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谢某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在当前我国市场飞速发展的今天,为全体公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作为创业者,我们要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同时还要缩减各种经营支出,扩大利润,在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使国家日益强盛,市场上的各种经济实体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税收作为国家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不但调节了国民收入,同时也保障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使国家机器可以顺利的运转。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那种占国家便宜的想法要不得。当然,我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前安排规划我们的收入和支出,通过税收筹划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但仅仅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否则就会触犯刑律,不但达不到节税的目的,而且还有可能陷入囹圄,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