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某劳务公司与案外人就XX管廊项目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申请人某修缮技术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签订《维修工程合同》,约定由申请人维修范围为:XX管廊工程伸缩缝、侧墙、顶板、底板等部位。后双方发生纠纷,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708,037.2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2,305.22元(以708,037.2元为基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某劳务公司与案外人就XX管廊项目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申请人某修缮技术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签订《维修工程合同》,约定由申请人维修范围为:XX管廊工程伸缩缝、侧墙、顶板、底板等部位。后双方发生纠纷,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708,037.2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2,305.22元(以708,037.2元为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