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减刑政策调整后罪犯拒不改造引发监管难题 陈某于2011年因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1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减刑8个月和10个月。2017年新减刑政策调整后,因未交纳罚金和未追缴违法所得,陈某被裁定不予减刑,随后在监内多次散布反改造言论,民警多次教育无效,严重影响了监狱监管秩序。案件反映了减刑政策调整后罪犯改造的困境。
【罪犯基本情况】
陈某,男,1962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重庆市荣昌区人,2011年1月10日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2014年3月减刑8个月,2015年11月减刑10个月。2017年新减刑政策调整以来,因为没有交纳罚金,违法所得未追缴,陈某被法院裁定为“不予减刑”后,出现“破罐子破摔”想法,屡次在监内散布反改造言论,民警多次教育未果,给正常监管秩序带来极大负面影响。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及犯罪经历
陈某出生在荣昌县的一个农村家庭,父母都是农民,初中毕业后先是在家务农,一段时间后因不甘在家务农的清苦生活,便随长辈外出务工,先后到过浙江温州、广州等地,1994年回渝做生意,1998年9月,陈某使用伪造的银行结算凭证,共骗得重庆亿达物业公司等处财物500万元,造成损失252.14万元。
2.现实改造表现
入监后,陈某改造表现一直都较为平稳。2017年新减刑政策调整以来,因为没有交纳罚金,违法所得未追缴,陈某被法院裁定为“不予减刑”,陈某固执地认为法院对他“不予减刑”的裁定是不公正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多次在监内散布反改造言论,民警多次对其进行教育,陈某仍然置若罔闻,我行我素。
3.心理行为分析
(1)SCL-90量表显示:有时感到头晕或头部不适感,表现为担心,害怕而需要反复去思考某些念头或想法,性格基础是内向,敏感;偶有怀疑的想法,感到别人不是真心的友好;性格固执,即使是错误的观点,亦不大能改变。
(2)艾森克个性测验显示:表现为典型的情绪不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都过于强烈;情绪激发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平静下来。
(3)COPA-PI量表显示:性格内向,明显缺乏同情心,从不轻易改变或放弃自己的主见,比较固执己见。
4.教转症结
(1)无减刑机会,思想波动大。2019年6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到监狱召开减刑听证会,陈某因罚金(10万元)未执行、违法所得未追缴(252.14万元),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被裁定为“不予减刑”。自接到“不予减刑”裁定书后,陈某思想波动较大,不能正确看待法院的减刑裁定,始终认为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公正,认为“追缴违法所得”属于民事部分不归刑庭管,刑庭不应以民事部分未执行作为刑庭的法律依据,更不应认定为“无悔改表现”裁定为不予减刑。
(2)性格较偏执,爱钻牛角尖。事发后,民警从多个方向、多个层面对陈某进行思想和前途教育,但陈某自恃在监狱自学了法律,自以为是,在民警对其教育过程中给民警翻法律条款、讲法律程序,始终认为自己的观点是对的,听不进旁人意见,陈某固执性格和爱钻牛角尖的认知模式充分外现。
(3)身份意识淡薄,功利性改造严重。陈某在入监初期能严格要求自己,曾获得了两次减刑奖励。陈某的转变,是从新减刑假释规定颁布后开始的,陈某认为法院的裁定封死了他减刑的道路,拿分来也没什么用了,以后的改造也不用特别积极了。从陈某这一思想不难看出,陈某的身份意识和认罪悔罪意识从来没有深入灵魂深处,功利性改造思想严重。
(4)家庭条件困难,思想包袱大。民警与陈某交流中了解到,陈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原来的企业因为自己服刑疏于管理,早就荒废,家里只有妻子一人在外打工,收入微薄,家中还有一个17岁的儿子正在读大学,所以陈某在经济上比较在意,在交谈中不经意流露出,自己没能力赔付这么多的钱,如果出去后,法院还对其继续采取强制措施,不知以后该怎么办。
(二)教育转化过程
根据以上收集的情况和信息,监狱教育部门与监区联合成立教育矫治小组,研究制定并实施针对性教育矫治措施。
1.信息搜集,情绪宣泄。民警对陈某个人情况、生活状态、婚姻家庭情况、工作情况、个人性格等进行综合全面了解和搜集,认真聆听陈某讲出自己的焦虑和担心,为陈某提供倾诉的机会,积极引导其说出自己的心里话,从而达到情绪宣泄的目的。
2.法律咨询,正本清源。鉴于陈某异常表现,结合固执、认死理的性格特点,监区分析认为,陈某从内心深处对监区的法律政策解释已持抵触和不信任的态度,一味在监区层面对其进行引导教育,已不能达到理想的教育效果,应该尝试引入权威法律机构,让陈某“听听别人怎么看,怎样讲”,从侧面瓦解动摇陈某的“歪理”根基,为下一步的教育矫治工作打下理论基础。2019年6月,监区动员陈某向监狱申请了三级法律咨询,陈某将自己的疑问一一在法律咨询报告中进行了罗列。经过由监狱牵头,由专业律师、刑执科领导、法制科领导共同组成的法律咨询小组从减刑的激励作用和实质要件、新减刑政策等对陈某进行耐心细致讲解,渐渐地从理论上动摇了陈某的“歪理”。陈某在与民警交谈时,也能够主动关上自己的“话匣子”,主动倾听民警的教育引导,在谈到“申诉”、“减刑裁定”等核心问题时也能够保持冷静理智,不再像以前一样,显得愤怒和理直气壮,思想上逐渐朝民警所引导的方向上发展。
3.心理干预,缓解压力。鉴于陈某的心理状态,监区安排了心理咨询师民警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心理咨询。首先是在感情上与陈某站在一起,对陈某的心理压力表示理解,对陈某的情感表达表示认同,拉近距离;其次,肯定陈某以往的改造表现和改造成绩,讲明监区对陈某原来的表现是认可的,只要陈某积极改变,监区依然愿意给他改过的机会。同时也明确指出,新的减刑政策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针对所有罪犯的,要正确看待“减刑政策”的调整,逐步适应新的改造环境,走好未来的改造路。
4.亲情帮教,稳定改造。通过电话监听摸排,民警了解到陈某正在动员其妻子请社会律师,陈某对请社会律师帮助其申诉抱有非常强烈的期望,想要紧紧抓住这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监区民警利用对其家属进行走访的机会,向陈某家属详细介绍了陈某近期思想状况、改造表现,以及现行减刑政策和申诉程序。通过努力,陈某家属对现行减刑政策和申诉程序有了初步认识,明白了陈某的申诉是无理取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意和监区一道做陈某思想工作。随着法律咨询、心理咨询、亲情帮教等教育手段的外围展开,罪犯陈某的顽固思想渐渐的发生着改变,一直坚持的不正确认知已慢慢的动摇,陈某的焦虑情绪已逐步消除。
(三)预期矫治目标
1.短期目标:减轻陈某焦虑、抑郁情绪,尽快回到正常的生活状态中,不影响正常的改造。
2.长期目标:帮助陈某保持一个健康的改造心态,积极乐观地面对改造生活,正视现实,出狱后依然能热爱生活,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走好今后的人生路。
【教育改造成效】
本案中,监区民警仔细摸排了陈某思想及行为动态,结合其成长及犯罪经历、现实改造表现、心理行为特点、教育矫治难点和症结进行分析研判,研究制定并实施针对性教育矫治措施:一是利用监狱建立的法律咨询平台,引入社会力量,把经验丰富的律师请进来,通过专业律师释疑解惑,加强了对陈某对“减刑”“申诉”核心症结问题的个个击破,从根本上击破陈某对法律的错误解读,达到正本清源的作用;二是利用心理咨询技术,搭建沟通平台,建立负面情绪的宣泄渠道,缓解了陈某因减刑政策调整导致的心理失衡、焦虑不安、情绪失控等负面心理情绪;三是亲情帮教,稳定改造,民警先是通过走访的形式,向其家属晓以利害,明确告知陈某目前的状态非常不利于以后的改造生活,作为陈某的家人因真真切切的关心关爱他,而不是让陈某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使其家属能够及时转变看法和民警一起对陈某进行教育规劝。
目前,陈某逐渐端正罪犯身份意识,焦虑情绪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缓解,认罪悔罪意识得到加强,再未出现在监内发表反改造言论的行为,并表示正在努力筹集罚金,准备向法院缴纳,走好积极减刑的改造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