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无期徒刑犯再陷故意伤害风波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何在 案件发生于宁夏平罗地区,当事人为孙某,男,1988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因2017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于同年10月31日入监。目前孙某仍余刑无期。案件具体经过未详细披露,但再次涉及故意伤害行为,引发社会对犯罪分子改造效果及法律公正性的讨论。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等信息缺失,双方认可情况不明。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男,1988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平罗人。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7年10月31日入监,现余刑无期。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孙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其母在其两岁时因与其父发生口角后一气之下服农药自杀,其父对其关心爱护不足,幼时主要由其爷爷照管抚养。孙某上完小学后就辍学在家,有时候到家附近的工地上打零工,其父偶尔对其予以接济,给一些零花钱。成年以后就在工地上打工,一直没有固定工作。
2.社会经历:孙某成年以后虽然持续在工地上打工挣钱,但因其母亲去世后父亲又成立家庭,后母对其也基本上没有管过,因此很少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对亲情尤其是母爱渴望而不可及,导致孙某形成了沉默寡言的内向性格。由此经常跟关系较好的朋友一起喝酒,染上了嫖娼的恶习,打工的收入基本上都用来喝酒和嫖娼。在嫖娼过程中认识了一个小姐刘某某,自认为在她那里找到了知音,甚至还能感受到久违的亲情,有什么心里话就向她倾诉,有时也带出去和朋友一起玩耍。由于孙某自小没有接受过系统规范的教育,家庭的关爱和教育也不够,导致他没有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每天过着浑浑噩噩的生活,后因嫖资纠纷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刘某某伤害致死,锒铛入狱。
(二)入监改造表现
在分配到监区改造初期,孙某就表现的较为不合群,很少与他人沟通交流,经常一个人坐在一边发呆,管理警察与其谈话也基本上是回应较少,好像对一切都不感兴趣,与自己无关,孤僻内向的性格也使其他犯人很难与其交流。在后来的改造生活中,孙某因内务整理不规范,不讲究个人卫生,导致所在监舍多次被监区批评,监舍有人因此对孙某不满,发生了矛盾,结果孙某要冲上去打人,被他人及时制止。为此,监区心理咨询师多次与孙某沟通交流,了解到孙某在两岁时母亲服毒自杀,从小缺乏母爱,父亲及其他亲属对其关爱太少,长期以往,形成了内向寡言的性格;犯罪入监后对未来无目标,人生没有规划,缺少改造动力;因不讲究个人卫生被他犯孤立,嘲笑;因多次违反服刑人员管理规定被扣除考核分。经过管理警察及心理咨询师经常性谈话教育后,孙某逐渐向好的方向转变。
(三)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状况进行了相应测试。经过专业心理测试显示:该犯思想悲观、性格孤僻、容易冲动,典型的情绪不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都过于强烈,情绪激发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平静下来,容易与他人发生冲突,睡眠不安,容易出现情绪波动。在近期的服刑改造中,该犯感觉自己对未来没有目标,人生没有规划,缺少改造动力,总是莫名的烦躁,易怒,与他人交往极少,缺乏交流沟通,今年5月9日经外请心理医生咨询诊断为抑郁状态,现在正在接受药物治疗。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孙某自小缺少家庭关爱,也没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来自他犯的嘲笑和孤立,使孙某对警察管教和监狱教育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和严重持有对将来生活失去信心的悲观心态。
2.性格因素:由于孙某家庭环境影响,形成自我封闭的状态,加之孙某沉默寡言,内向略带抑郁的状态,很少与人交流,在日常生活和改造中很难打开心扉。
3.心理因素:孙某的性格属于孤僻内向型,对人和事自认为有自己的判断标准,缺乏是非判断能力,也缺乏自我反省审视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法,容易被即时环境所影响冲动行事,不计后果。
(五)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结合孙某的现实改造表现,监区领导和管理组警察达成共识,将孙某列为重点管控罪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对其进行严密包夹管控。
1.挑选积极改造,表现较好的罪犯作为其互监,对日常监管改造中的方方面面进行管控,对其言行及时汇报,及时掌握孙某的改造动态;
2.在日常管理中,继续经常性用闲聊的方式开展谈心谈话,使孙某放松警惕,降低戒备心理,进一步了解孙某思想动态;
3.监区心理咨询师与其开展心理谈话,并以危险性评估等手段掌握其心理动态;
4.利用科技手段如监仓对讲、视频监控等形式及耳目对其开展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争取主动。
【教育改造成效】
目前,孙某能够配合监区警察的管理,正常参加生产劳动,接受文化素质教育,接受心理治疗,按时服用治疗抑郁药物,心理上也较之前有了积极的表现,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与同犯的关系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并逐渐融入到了监区的正常改造环境中。虽然有时仍免不了会冲动行事,较之以前已有较大的改观,今后将在三观教育和积极心理引导上要进一步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