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复杂继承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遗产如何公平分配并保障公司运营 案件发生于2018年3月初,当事人郑某某、彭长子、彭二哥等就彭某某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向公证处申请。彭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去世,为多家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与郑某某共有多处房产。由于涉及公司运营和多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彭二子、彭幼女、彭父),公证员经详细审查后,为彭母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指导其他继承人签订《遗产分配协议书》。公司股权由三位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继承,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房产由郑某某和彭长子继承以用于公司融资。最终各方凭公证书顺利办理了公司变更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确保了公司运营和继承人权益。责任认定上,公证处通过专业操作保障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和可行性。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在协议中未明确提及,但各方均认可继承方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初,郑某某与彭长子、彭二哥一起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办理继承公证的相关事宜。经公证员询问了解到:郑某某的丈夫彭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因意外去世,其生前系多家公司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名下与妻子郑某某亦共有多处房产。现彭某某去世已严重影响公司运营,需要及时办理公司股权继承及房产继承,更换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郑某某与彭某某系原配夫妻,共有子女三人:儿子彭长子、彭二子,女儿彭幼女。儿子彭二子,女儿彭幼女均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彭某某的父亲彭父、母亲彭母均在世。彭父因患有老年痴呆症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彭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彭二哥是彭父的监护人。现因其家庭情况的复杂和有较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让各个继承人公平合理继承彭某某的遗产,同时快速办理好继承手续,从而保证公司事务顺利运行,当事人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考虑到当事人选择办理继承公证的初衷即是能最快的处理完遗产,尽量将被继承人公司运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承办公证员从真实性、公平性、可行性、高效性等多方面入手,结合之前办理继承公证的经验,及时、详细审查、核实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家庭实际情况,通过被继承人彭某某的兄弟姐妹了解彭某某父母亲的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氛围、经济来源、生活条件等因素,确保几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不受影响。同时,对涉及遗产的公司股东构成情况进行了核实。考虑到公司运营中股东拥有表决权和代理权,以及将房产用于公司事务抵押时的便捷性,公证员还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继承后的登记事宜进行探讨论证,最后跟彭某某的配偶郑某某、彭长子、彭父的监护人彭二哥及彭母就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意愿进行沟通后,根据彭母的意愿为其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指导剩余继承人及继承人的监护人起草了《遗产分配协议书》。根据遗产分配协议,涉及公司股权部分的遗产由三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彭二子、彭幼女、彭父按照他们各自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继承,这样可以由三位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公司事务,确保公司运行意志的统一,在不违反《公司法》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保证了公司良性运行。房产中的遗产部分由郑某某和彭长子继承,这样有利于郑某某和彭长子取得房产后,可以及时将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运用于公司融资运行。同时,上述遗产份额分配时,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公证申请人凭上述继承公证书顺利进行了公司变更、不动产转移登记,确保了继承人及公司权益。
回顾本次继承公证,其中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甚至需要考虑各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公证员在研究了相关部门法后,综合适用了《民法总则》、《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本次继承中涉及公司部分的遗产——股权继承的分割原理和方式;考虑到了实际生活中公司运营和一般公司运营者经常将自用房产用于公司抵押的实际情况;又考虑了几个继承人的实际生活状况,运用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可协议性,秉承了民法运用的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以往继承公证中,很多公证机构往往比较机械的套用继承、放弃继承模式来处理遗产继承事宜,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老百姓财富的增加,真正的遗产放弃情况已经不多了,更多的是继承人达成协议,有条件的“放弃”,根据继承人达成的继承协议为其办理继承公证,保证法律与现实的统一,是今后公证行业办理继承公证可以考虑的方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锡梁证民内字第3X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