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身份工伤赔偿案法律漏洞下的利益博弈与人性光辉

2025-06-18 4203

【全文总结】

冒用身份工伤赔偿案法律漏洞下的利益博弈与人性光辉 2014年,48岁的李某因年龄原因冒用邓某身份入职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未缴纳社保。2017年12月,李某工作中摔伤致肋骨骨折,公司以其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并获赔。后公司发现冒用身份真相,拒绝赔偿。经法律援助,李某以邓某名义维权,公安机关对其处以罚款。劳动仲裁中,公司以年龄、过错拒赔,经调解最终赔偿2.6万元。

【案情简介】

李某,女,1966年生,系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进城务工农民。2014年李某因年龄偏大,在应聘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时,隐瞒真实身份,冒用1979年出生的邓某(亦琅琊区农民)身份信息办理了入职手续,并提供了自己伪造的虚假身份证复印件。入职后,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购买社会保险。工作中,李某始终以邓某名义从事工作,且平时工作表现良好,一直未被发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2017年12月12日,李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摔倒,伤及胸部,当即被单位送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李某仍以邓某名义办理住院手续,经医院诊断李某左侧6、7、8、9肋骨闭合性骨折,左侧胸腔少量积液,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期间医疗费用均由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垫付。

李某在公司受伤的第二天,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便以邓某工作期间受伤为由向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后,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发现了李某冒用邓某身份信息入职的事实情况。2018年9月1日,李某以邓某名义自行向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8年9月22日,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邓某因工负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拾级。后李某多次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均拒绝赔偿。

2018年12月12日,李某持印有自己照片的邓某身份证复印件、邓某户口本、病例、认定工伤决定书、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申请材料,来到滁州市琅琊区法律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材料后,当即受理了李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戴厚平办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于2018年12月13日约见了李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于当天以邓某为申请人向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仲裁后,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份以李某冒用邓某身份向公司骗取工伤赔偿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电话联系承办人戴厚平了解案件情况,承办人方知申请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并非邓某而是李某。承办人即刻将此情况报告滁州市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

经核查,了解到李某为了缓解家庭经济负担,自2014年开始进城务工,由于受到年龄、文化程度、性别等各种因素的限制,李某找工作屡屡碰壁。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在2014年招工时李某年龄已满48岁,不符合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录用的年龄要求,为了能够顺利进厂工作,李某冒用了熟人邓某的身份信息入职,并将自身照片贴在邓某身份证上进行复印,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复印件。由于前期材料均是以邓某名义办理,在李某受伤后,其仍然以邓某名义办理住院手续、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工伤等级鉴定、法律援助申请等后续相关事宜。

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组织律师、工作人员召开案情讨论会,经讨论:1.李某行为不构成诈骗行为以及敲诈勒索罪,但涉嫌违反《居民身份证法》;2.李某冒用邓某身份信息入职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其本人在公司长期工作,即便李某在2016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因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仍然具有赔偿义务;3.即便李某遭受工伤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被认为是劳动关系,但其因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伤害,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对李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获取法律援助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考虑到李某态度诚恳,又因其系进城务工农民,经区司法局领导同意,决定撤销邓某法律援助申请,让李某重新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同时指派承办人戴厚平继续办理此案。

随后,承办人陪同李某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承办人在公安机关详细解释了李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工作和遭受工伤、后续理赔的事情经过,最终公安机关对李某以违反《居民身份证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李某劳动仲裁是以邓某名义提起,承办人告知了李某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征得李某同意后,承办人将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向劳动仲裁院反馈,并积极申请劳动仲裁院组织调解。调解中,承办人积极与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李某的工伤认定问题。公司认为:李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在2017年12月12日时,李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受伤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依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理赔,李某受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且李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赔偿应扣除李某的大部分责任。针对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观点,承办人在协商中提出,公司在招聘时对劳动者年龄进行限制,本身就是违反劳动法的就业歧视行为;李某某在2014年入职后在公司长期工作,根据滁州市当地实践,李某在2016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因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公司工作,其与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工伤予以赔偿。

经过多次协商,最终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同意赔偿2.6万元,李某同意此赔偿结果。2019年3月5日,滁州市某饮品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赔偿协议,约定于2019年4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2.6万元赔偿金到李某个人账户。现赔偿款已经全部履行到位,李某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冒用他人身份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在发现李某冒用他人身份的情况下,没有一味的对其否定,撤销援助,而是逐级汇报并召开案件情况研讨会,深入了解李某冒用他人身份申请法律援助的原因,在确认李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以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为宗旨,仍然积极为其维权,以实际行动感化教育李某,让李某切身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切实感受到政府法律援助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