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光剑影下的和解聚众斗殴案中的责任与赔偿如何平衡

2025-06-18 9168

【全文总结】

刀光剑影下的和解聚众斗殴案中的责任与赔偿如何平衡 2018年1月,龙某之妹鲜某某与佟某在QQ上发生纠纷,双方约在某歌城楼下见面并发生口角。龙某伙同他人对佟某实施殴打,佟某男友何某某及宋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后发生打斗,宋某某持刀将龙某刺伤后逃离。经鉴定,龙某为轻伤二级。三人自首后被刑事拘留,后罪名变更为聚众斗殴罪。宋某某母亲申请法律援助,宋某某表达悔意并愿赔偿,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法律援助律师多次提供建议,最终促使检察机关变更罪名并促成刑事和解。法院审理时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宋某某家庭困难且认罪悔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龙某之妹鲜某某与佟某在QQ上发生纠纷,双方随即约在某歌城楼下见面。双方见面后发生口角,龙某伙同他人对佟某实施殴打。佟某被殴打后,立即通知其男友何某某,宋某某、邹某得知佟某被殴打一事后也赶到现场。期间,宋某某到附近购买了一把折叠匕首。何某某到达现场后,双方随即发生打斗,宋某某持刀将龙某身上多处刺伤,后何某某、宋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经伤情分析,龙某为轻伤二级。何某某、佟某、宋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3人于当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宋某某于2018年2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宋某某被逮捕后,其母亲刘某某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法援中心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宋某某。宋某某表达了悔意,表示当时是一时冲动,意气用事,愿意承担受害人龙某的所有经济损失。宋某某母亲也向受害人家属表达积极赔偿的意向,但因受害人家属对赔偿金额要求过高,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阐明观点:本案系双方有预谋的约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对双方采取刑事措施,现仅对斗殴一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失偏颇,受害人龙某一方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悔罪认罪;宋某某父亲残疾,孩子不到1岁,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能否对其取保候审,缓解其家庭经济压力。侦查机关给予回复称:案件仍在侦查中;宋某某使用管制刀具致人轻伤二级,行为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取保。

2018年4月,东坡区公安分局仍以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及时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多次会见宋某某,充分了解整个案情。为了让双方得到公正的对待,在综合考虑受援人宋某某有自首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等情形,与办案检察官具体沟通案情后,承办律师向办案检察官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双方都有责任,侦查机关未处理受害者龙某一方人员,对宋某某等人不公平,有失公允;何某某、佟某、宋某某等家属,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但受害人家属不切实际的索赔数额,远远超出所受的经济损失。承办检察官在详细听取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建议及分析案情后,最终在提起公诉时将罪名变更为聚众斗殴罪。

在审判阶段,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请求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力争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刑事和解,取得受害人谅解。案件罪名变更为聚众斗殴罪后,受援人宋某某一方不再对本案的起因负全部责任,因此,法院主持调解时,在开庭前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2018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对罪名的定性无异议,对量刑部分发表了辩护意见:1.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双方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受害人龙某一方对本案的引发有明显过错,宋某某不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可以从轻处罚。3.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受害人龙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4.受援人宋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父亲残疾无劳动能力,孩子不满周岁,自己已被羁押近8个月,急需其打工挣钱养家,且宋某某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宋某某的基础量刑应当3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另外,根据刑法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可以对受援人宋某某宣告缓刑。宋某某当庭向法庭表达了自己的悔过之心。

最终,法庭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整个案情,依法判决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案件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宋某某的行为究竟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聚众斗殴罪。事件起因是龙某殴打佟某,佟某在被殴打后,邀约纠集何某某、宋某某等人,犯罪心理上是为了报复龙某等人,犯罪对象明确,其行为上有明显的聚众性和斗殴性。因此,宋某某应该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本案中,宋某某一方是否取得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对其从宽处罚,判处缓刑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持械斗殴,起点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寻衅滋事罪,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把宋某某定性为聚众斗殴罪,看似提高了宋某某的起点刑,但实则减轻了宋某某的过错程度,使参与斗殴的受害人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而使受害人一方产生压力,顺利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刑事和解。

宋某某的自首行为,可以减轻处罚,应当在3年以下量刑;取得谅解书可以从宽处罚。上述两项减轻、从轻从宽处罚为宋某某适用缓刑创造了必要条件。法院最后综合其认罪悔罪等其他情节,判处宋某某缓刑,让宋某某体会到了法律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