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put 少年罪犯六年刑期背后的社会反思

2025-06-16 3788

【全文总结】

少年罪犯六年刑期背后的社会反思 蒲某,男,2001年生,四川南部县人,小学文化,于2017年1月23日因抢劫罪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案件发生时间未详细说明,地点为四川南部县,当事人为蒲某,事故经过为抢劫行为,责任认定明确为蒲某犯抢劫罪,赔偿金额未提及,支付方式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双方认可情况未说明。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蒲某,男,2001年生,四川南部县人,小学文化。2017年1月23日因抢劫罪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蒲某出生在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的贫困普通农民家庭,从小就成长在一个支离破碎的残缺家庭,由于家境贫寒,其母亲在他两岁时就带他改嫁到现在的养父家中重新组建了一个家庭,由于当地经济滞后,蒲某的家庭环境依然贫困潦倒,在他六岁时母亲与养父生育了一个女儿,为了维持整个家庭的生计,母亲不得不带着年幼的妹妹到外地打工,本应其乐融融、合计欢乐的童年家庭又因为现实生活压力所迫变的零落分散、家道消乏。更加悲催的是蒲某生母因不愿回到这个贫困潦倒,落魂失意的小山村毅然再次改嫁,留在了外地。这无疑给蒲某的心理上造成一种巨大的伤害,使得蒲某从小就对美好的童年生活心灰意冷、失望至极。按照母亲与养父的协议,母亲带着妹妹,而养父与他留在四川家中,各置一方。

(2)社会经历:蒲某从小跟着养父过着低收入水平家庭的收入,节衣缩食,生活很不稳定,从小缺乏养父的关爱和教育,与养父没有什么语言上的沟通交流,加之浦某从小心理的畸形发展,浦某逐渐形成了冷漠、倔强、专横的偏执性格,经常跑出家,逃学。养父实在没有办法,身体又不好,只好在蒲某小学没毕业的情况下托熟人把他送到县城的戏团去学艺,希望他将来能靠手艺吃饭,然而恰恰给蒲某想寻找“个人空间”的想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在县城里浦某无心学艺,整天游手好闲,很快就染上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结实了一些社会不法青年,整天跟这些人瞎混在一起,后来在一些“大哥”的教唆和指使下,参与敲诈勒索一起,入室抢劫一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入监改造表现

蒲某2017年6月调入三管区服刑改造,入队初期蒲某情绪低落,深深的陷入了迷茫和浮躁。他完全不知道应该怎样去面对改造,从脑子里就没有纪律的意识,自我放逐,没有计划和打算,依然保持着畸形偏执的心理。在日常的改造生活中面对民警的监管和特殊的生活群体及场所,蒲某凭借着自身矮小的身体总是躲避在自以为是阴暗处,在分队上做事总是喜欢拖后腿,连基本的个人内务卫生都经常搞不好,更不要提新的教育改造环境和陌生的习艺劳动岗位,至此蒲某经常性违反些最基本的监规纪律,互监组意识淡薄,总而言之反正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也是全管区的一个反面典型,虽然通过民警对一定时间的教育和转化,蒲某能认识到自身错误的严重性,能够端正态度并愿意积极向上,但又有一个很现实的事情摆在自己面前,那就是蒲某自投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以来就一直未接见过,也未收到过家里的汇款,看着同监舍的同改些每个星期的接见、购物,接受家人嘘寒问暖的关怀和鼓励,以及生活上丰富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