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品牌合作终止 A公司索赔引争议

2025-06-16 5832

【全文总结】

M品牌合作终止 A公司索赔引争议 案件发生于2013年至2016年,涉及B公司(M品牌所有者)、C公司(运营中心)和A公司(服务中心)。2013年10月21日,A公司与B、C公司签署《预授权合同》,2015年6月25日签署《三方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加入M品牌项目。A公司为此投入租赁场地、装修、培训及采购等。2015年底,B公司推出N品牌并计划合并M品牌,给予一年过渡期可选转网。A公司未转网继续经营M品牌。2016年12月31日,B公司公告终止M品牌授权,A公司停止经营。A公司认为B公司违约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B公司称合作协议已到期,不构成违约。仲裁委审理此案。

【案情简介】

B公司拥有“M品牌”注册商标。“M品牌”项目是B公司从2013年开始打造的中国汽车后市场品牌,并欲在全国范围建立专业的汽车配件供应和专业维修服务网络,其服务网络分为三级架构:以B公司为管理中心,各省市自治区设立1-2家运营中心,由运营中心发展终端的服务中心。本案中,B公司为管理中心,C公司为运营中心,A公司为服务中心。

2013年10月21日,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署《预授权合同》,期限至申请人设立服务中心止。2015年6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协议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协议约定:1、B公司专业从事生产、销售并拥有独立品牌汽车配件/产品和原供应商共同标识的双品牌汽车配件/产品、纯正专供配件/产品、经销其他品牌汽车配件/产品以及其它合作供应商的直供产品。B公司与C公司通过签署《运营中心合作协议》,建立起由B公司向C公司销售产品、C该公司向B公司购买产品并在授权销售区域内销售、物流配送、终端管理、网络开发及售后服务的业务合作关系。2、A公司同意加入“M品牌”项目并成为B公司授权C公司销售区域内的服务中心,同意向C公司采购所经销的B公司的产品,C公司同意向A公司销售B公司产品,并对A公司实施区域管理及提供售后服务,在此基础上建立其持续地经销合作关系。合同对三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

为履行《预授权合同》及《三方合作协议》,A公司租赁场地并进行装修及员工培训,采购设备及产品等。

2015年12月28日,B公司的关联公司推出“N品牌”作为面向汽车后市场维修服务连锁业态的主打品牌,由B公司进行项目运作,并对“M品牌”和“N品牌”合并运作、平稳过渡以及“M品牌”服务中心的转型升级作出了安排。自2015年底至2016年底,“M品牌”的服务中心享有一年的过渡期,并可选择转网至“N品牌”,且不会增加费用,可以享受到免费门头改造等扶持政策。对此,A公司并未办理转换“N品牌”加盟事宜,而是继续经营原“M品牌”加盟业务,但未签署协议。

2016年12月31日,B公司发布《公告》,载明:从即日起“全面终止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运营中心和服务中心的‘M品牌’授权合作关系”,“所有使用品牌的合作伙伴应立即依约停止使用‘M品牌’的商标及标识,并应自行替换或拆除门头及库存产品上的商标、标识或包装,销毁包含‘M品牌’的商标及标识的宣传资料”。至此,A公司停止了上述‘M品牌’的经营业务。A公司认为其从入围预授权到2015年6月完成加盟筹备被授权仅实际运营1年,B公司却单方宣布停止“M品牌”的运营,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B公司的行为违背“长期项目”的招商承诺,导致三方合作协议未能续签,构成缔约过失,给A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A公司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并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答辩称: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的三方合作协议的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终止,是三方协商确定的,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B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由于三方协议已经签署并已到期终止,B公司也不构成缔约过失。“N品牌”在2016年12月31日完成对“M品牌”的项目升级,是B公司在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到期终止之后的行为,B公司不构成单方终止合作关系的违约行为。

C公司未作答辩。

【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