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强制拆迁背后合法使用权与违法建筑的争议 案件发生于2017年1月3日至2月21日,地点为上海A区B镇贸易城一区。当事人包括B镇政府、上海C实业公司和周某某。事故经过是B镇政府发现上海C实业公司出资搭建的88873.76平方米建筑物涉嫌违法搭建,并发出谈话通知书、制作询问笔录,认定该建筑物未经规划许可。2017年2月14日,B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因C实业公司无力履行,B镇政府代为拆除。2017年3月,周某某起诉B镇政府,称其合法拥有涉案房屋使用权,并非违法建筑搭建者,并质疑B镇政府的拆除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目前案件仍在法院审理中,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尚未明确,双方尚未达成一致。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3日,上海A区B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B镇政府”)至A区B镇**贸易城一区勘查,发现贸易城一区市场88873.76平方米建混转结构建筑物涉嫌违法搭建,即对该建筑物进行查处。同日,向上海C实业公司发出《谈话通知书》。
2017年1月5日,上海C实业公司依《谈话通知书》所载时间至B镇政府进行谈话,B镇政府工作人员就违法搭建等情况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上述88873.76平方米建筑物由上海C实业公司出资搭建,且涉诉建筑物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2017年1月9日,B镇政府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上述88873.76平方米建筑物由上海C实业公司出资搭建,目前实际使用者情况不明。
2017年1月10日,B镇政府向原**实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上述88873.76平方米建筑物由上海C实业公司出资搭建,目前实际使用者情况不明。
同日,B镇政府向A区规土局发出《协助通知书》。2017年1月11日,A区规土局作出《执法协助书面意见》。根据该《执法行政书面意见》,B镇政府认定上述建筑物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年2月8日,B镇政府向上海C实业公司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告知其违法搭建的事实,B镇政府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2017年2月14日,B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上海C实业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2017年2月20日,因上海C实业公司无力履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所载自拆义务而向B镇政府递交了《申请书》要求B镇政府予以助拆。后由B镇政府代为拆除了上述88873.76平方米建筑物,助其完成了自拆义务。
2017年3月,周某某诉至A区人民法院,称:B镇政府于17年2月20日至21日强制拆除其位于**市场*幢*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其认为B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事实不清,涉案房屋并非周某某搭建,而是B镇政府所属的原上海C实业公司建造,且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同意。周某某通过合法途径从B镇政府所属公司转让获得涉案房屋的使用权。B镇政府依据现行《城乡规划法》属适用法律错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确认B镇政府拆除周某某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意见】
B镇政府收到该案后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该案一审,经初步查看材料发现:周某某系从第三人处几经流转获得的涉案房屋使用权。因此,笔者认为周某某不具备提起本诉的主体资格,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有二,一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二为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
一、周某某并非涉诉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周某某已在其起诉状中明确,其并非涉案房屋的搭建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违法建筑查处过程,行政机关针对的是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故在这一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相对人仅是实施违法搭建行为者。
因此,周某某并非涉诉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二、周某某并非与涉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一)因涉案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周某某不具有法律上应该保护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清晰地表明,起诉人请求保护的必须是其自身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出租、转让等流转情况的存在是规避了国家对规划体系、建筑产品质量、房地产交易市场等系列行为的监管所致,将直接危及社会的公共安全,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这一系列交易行为及交易结果都不受法律保护,更不会产生相应的物权。无论周某某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得了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的权利,并在此使用过程中客观受益,但这种事实上的利益并不为法律所承认。既然法律并不承认这种利益,那么周某某所谓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当然也是不存在的。纵观相应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发现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对“承租人”/“受让人”有什么实体和程序上的要求。笔者认为,这本身就已表明了立法者的利益取向,即不承认也不保护这种利益,所以,周某某不具有法律上应该保护的合法权益。
(二)因违法建筑并不能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相应的物权,周某某所谓的合法权益仅是对特定当事人的债权,且存在不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