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夜市纳凉悲剧一人死亡两人溺亡,谁该为橡胶坝损毁负责

2025-06-18 8403

【全文总结】

公园夜市纳凉悲剧一人死亡两人溺亡,谁该为橡胶坝损毁负责 案件发生于2014年6月30日晚至7月1日凌晨,地点在渭南市沋河公园。当事人包括张岳健、孟丹辉、杨康等。事故经过是孟丹辉翻越护栏跌入沋河,张岳健施救未果,杨康为救孟丹辉割破橡胶坝导致水位上涨,最终张岳健和孟丹辉溺水死亡。责任认定目前未明确,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不详,双方是否认可情况也未提及。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30日晚,张岳健、孟丹辉与朋友杨康等人在渭南市沋河公园烧烤夜市上吃饭,凌晨时分,孟丹辉等人在沋河边纳凉,至2014年7月1日1时许,孟丹辉因翻越护栏到沋河公园三号橡胶坝区域内“戏水”跌入沋河水中。被发现后其同伴张岳健即下水进行施救,但未能成功。杨康情急之下从烧烤摊上借了一把刀将大坝割破,坝体损毁,水流随即泄出,水位高涨,张岳健及孟丹辉因在坝内,二人溺水死亡。

【调查与处理】

张岳健之父母张永红剡芳娥以及孟丹辉之父母孟拴记兰娥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渭南市沋河景区管理处未尽到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分别请求赔偿303685.2元、265007.84元。一审认为原告当庭所举证据不能认定张岳健、孟丹辉的死亡与被告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各方原告提起上诉,2016年5月1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各方原告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6年12月20日陕西省高院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具有以积极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一)公共场所的定义

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渭南市沋河公园是渭南市最早的综合性公园,属于免费的开放场所,其主要目的是为广大市民提供观光、休闲、娱乐、健身的免费场所。沋河景区主要包括沋河公园,橡胶坝水域、滨河景观绿化三部分,本案纠纷发生地为沋河3号橡胶坝内,属于当然的公共场所。

(二)管理人的定义

公共场所管理人是指对公共场所负有管理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对公共场所具有管理、支配地位。如服务场所的法人,公园等的管理人。渭南市沋河公园景区管理处主要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景区的正常运转提供服务保障,做好沋河景区的橡胶坝水面、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工作,是沋河景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三)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本案的争议焦点:沋河景区管理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1.沋河景区管理处所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橡皮坝两侧有坚固完备的防护设施,确保市民不会摔倒、侧滑而落入水中;沋河景区河道旁多出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在网络上发布《告广大同学书》,对容易溺水的高危群体进行了大范围的告知。从防护设施建设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2.事发时的救助机制

沋河景区管理处为确保沋河景区水域游玩安全,防止游人意外溺水,组织安保人员24小时巡逻并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演练。事发时,沋河景区保安人员董存海、赵双明按照正常的安排,在三号坝区域来回巡逻,尽到了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当险情发生时,董存海和赵双明及时赶到现场,随即报警救助,启动应急预案。因大坝毁损,水流湍急,未能救出两名溺水者,但景区保安人员在事发时尽职尽责,无不作为现象。

3.沋河景区3号坝处护栏高度未达到国家标准1.05米, 是否与张岳健、孟丹辉溺亡有因果关系

孟丹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具备考虑到翻越安全防护栏在坝上戏水的危险性的能力,却无视安全警告标志翻越护栏戏水。张岳健在孟丹辉落水后积极施救值得肯定,但其不具备施救能力,张岳健应当认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两人均是故意为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具备完全辨别危险的能力,防护栏的高度与游客摔倒侧滑落水有因果关系,但与故意翻越防护栏落水无因果关系。张岳健、孟丹辉行为是自陷风险,其自身行为是溺亡的主要原因。

综上,沋河景区管理处已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杨康的责任承担

杨康在事发时本想划破橡皮坝营救张岳健、孟丹辉,却因施救行为不当,致使二人失去被营救的机会,直接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杨康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杨康存在过错,原告应向杨康主张赔偿,沋河景区管理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案件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的情形)、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沋河景区管理处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管理人对张岳健、孟丹辉的溺亡不承担责任。

七、案件后期处理建议

(一)管理人及相关组织可基于救助原则,从情理考虑,给予其家属一定的补偿。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张岳健的施救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本案发生于2014年6月30日,在民法总则实施以前。若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张岳健近亲属可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受益人可给予施救人适当补偿。

(三)张岳健的见义勇为行为,可通过见义勇为基金给予其家属适当补偿。

【典型意义】

沋河景区管理处管理人责任纠纷案在渭南市乃至陕西省具有重要影响,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华商报、凤凰资讯均对此报道转载。近年来,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平的提高,公共场所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在以人为本,建设美丽富强和谐社会的当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公民人身安全问题必须引起各方足够重视。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动员全社会力量,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公共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做到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公民安全防患意识,预防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二是公共场所管理人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八达岭老虎吃人以及本案等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界定争议不断。通过本案警示各公共场所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明确责任分工,及时检查发现存在不安全的薄弱环节,尽快整改到位。要对易发生不安全事故的重点部位,设立警示牌、警戒线等方式予以示警,引起公众注意。同时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防范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避免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争议。三是对普法教育工作有所促进。沋河景区溺水案通过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一审、渭南市中级法院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以及再审听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各级法院积极参与普法工作,广大媒体发挥宣传作用,对陕西省内普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