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盗窃罪 社区矫正对象格某将面临何种命运 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6月9日 地点西藏拉孜县 当事人社区矫正对象格某 事故经过格某在缓刑期内再次犯下盗窃罪,被西藏拉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认定格某被认定为盗窃罪责任人 赔偿金额未提及 支付方式未提及 双方认可情况未提及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格某,男,1984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日喀则市拉孜县。2021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藏拉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限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6月4日,拉孜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格某需要核实其对居住地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拉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进行调查评估。拉孜县司法局矫正办公室收到拉孜县人民法院调查函后,指派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对被告人格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居委会意见等进行调查。并于2021年6月8日将《调查评估意见书》反馈县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21年6月21日,拉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收到拉孜县人民法院对格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办公室检查相关文书完备并于当日送达回执。格某于6月21日到司法局矫正中心报到。矫正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办理入矫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6月22日在拉孜县司法局宣告室,举行社区矫正对象格某的入矫宣告仪式。在宣告会上,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向格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身份、矫正小组成员的组成成员及名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及要求、日常行为奖惩等社区矫正处遇措施。格某在宣告书上签名并作相关的承诺。同时并制定了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局专职干部、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双联户长、其亲属组成的“五对一”矫正小组。根据格某实际情况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