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后刑满释放,巨额罚金能否顺利追缴引发法律争议

2025-06-17 7145

【全文总结】

八年后刑满释放,巨额罚金能否顺利追缴引发法律争议 案件当事人张某某,男,1977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甘肃省凉州区。张某某因犯抢劫罪,2013年4月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后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年7月3日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于2013年8月10日送入甘肃省武威监狱四监区服刑。2016年1月12日减刑一年,至2017年10月30日余刑1年11个月。案件主要争议点在于刑满释放后,巨额罚金能否顺利追缴。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77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凉州区。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3日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并处罚金一万元。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武中刑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0日送入甘肃省武威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2016年1月12日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截止2017年10月30日,余刑1年11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8日,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监区二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假释一案。会议综合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知罪悔罪,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给社会、被害人、亲人及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以实际的改造表现来忏悔和救赎自己;该服刑人员能够认真遵守、维护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和定置化管理规定,不仅能够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而且能够将规范落实到在具体实际行动中去,逐渐塑成自觉的行动,促进了行为养成的提高;该服刑人员能够自觉参加监狱的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表现突出;在改造实践活动中注重自己的品德修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主动弃恶扬善,促进罪犯身份意识、服刑意识、自我教育意识和自我改造意识的养成,培养自己的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改造,成绩优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监区、分监区安排的劳动生产任务。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因此2016年1月12日,该服刑人员获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奖励。自减刑后,该服刑人员并没有放松对自己的改造要求,能够继续认罪服法,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够带头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努力维护狱内改造秩序。认真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到课率100%,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尽心尽力完成监区、分监区民警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该服刑人员2016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截止2016年底该犯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2017年获得表扬1次。上述事实能够证明张某某自上次减刑之后的改造期间,确实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性质分析:该服刑人员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依据《刑罚》第八十一条规定,该服刑人员所犯罪行属于暴力性犯罪,但原判刑期没有超过10年,不属于不得假释情形;该服刑人员于2015年9月21日交纳罚金三千元,于2017年6月8日交纳罚金五千元。至此,该服刑人员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该服刑人员财产性判项已经执行完毕,可以假释;截止此次呈报假释之前,该服刑人员在狱内已执行刑期4年2个月20天,执行刑期已过半,距离上次减刑间隔1年8个月,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法定间隔条件,综合考虑该犯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再结合该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及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因素,二分监区全体民警集体会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张某某提请假释。

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狱政管理科通过复核该服刑人员正档中判决,执行通知书,历年减刑裁定,进一步确认罪犯相关信息,在法定条件审查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查看公示情况、翻阅服刑人员小组会议记录、分监区集体评议会议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询问部分警察、服刑人员等形式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和复核并认真核查该服刑人员考核计分及相关文书表格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距离上次减刑间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定条件,假释建议经过了分监区、监区集体讨论,并公示,呈报程序符合《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监区对张某某提请假释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狱政管理科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随后,向张某某户籍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社区矫正委托调查评估函,当地司法局经过深入调查张某某原居住地公安局、原所在学校,询问社区居民及被害人意见等,对张某某假释后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征询,调查结果该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受该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由此,狱政管理科认为该服刑人员假释后有固定居所,生活有着落,且改造表现较好,实际执行刑期过半,社区评估同意接受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法定条件。随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及时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局人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经过讨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作出的“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张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1月19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张某某假释一案,当庭进行质证。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30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现实改造表现方面,该服刑人员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清自己的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同时该服刑人员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的各项监规制度,遵守监狱规定的服刑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和定置化管理规定,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注重良好行为养成,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合上述表现,认定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法律要约方面,该服刑人员已完全执行完财产性判项。截止此次呈报假释之前,该服刑人员已执行刑期4年2个月,执行刑期已过半,距离上次减刑间隔1年8个月,间隔时间等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综合考虑该服刑人员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以及该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及其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因素,法院认为张某某符合假释法定要求,依法裁定对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9月13日止)。裁定当日,该服刑人员由张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回并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