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肺癌患者检查中猝死 医患双方责任如何界定 2021年3月中旬,65岁患者齐某某因右肺癌入住大同市某医院肿瘤内科治疗。3日后在超声检查中突发胸闷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质疑医生责任心不足,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医生法律责任。医院则认为患者死亡是自身疾病发展结果,已尽力救治,不愿承担责任。双方矛盾激化,家属向大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目前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简介】
患者齐某某,女,65岁,主因右肺癌二年,胸闷两月,加重一周,于2021年3月中旬入住大同市某医院肿瘤内科,入院后进行相关检查及对症治疗。三日后,齐某某在行超声检查中突发胸闷加重等症状,立即停止检查,经抢救无效死亡。因齐某某死亡,齐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发生纠纷。
齐某某家属对医疗行为提出多项质疑,认为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要求某医院承担责任,并追究当事医生法律责任。某医院及当事医生则认为,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治疗过程院方已经尽力,仅对患者死亡表示同情,不愿负任何责任。
由于医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2021年3月某日,齐某某家属到大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在征求了某医院意见后受理该案,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及告知双方应当提交的资料。
相关资料齐备后,医调委在大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库中抽选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召开咨询会,并邀请医患双方代表参加。专家组成员认真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对一些关键细节、节点分别询问医患双方。
通过询问,齐某某家属认为某医院主要存在以下三点问题:第一,前期治疗过程中,医生在未做基因检查的情况下,给患者服用靶向治疗药阿美替尼片三个多月,药品费用昂贵,治疗效果差,毒副作用大,给患者身体造成不必要伤害,存在用药不当问题;第二,事发当日,患者呼吸不畅,在病房吸氧的情况下,医生不顾患者家属提醒和劝阻,拔了氧气,带患者到B超诊断室做检查,而且等待时间过长,在未完成检查情况下,病情加重,导致患者死亡;第三,医生出具的病例存在不实之处。某医院则认为,患者2019年3月检查发现“肺癌脑转移、右锁骨上淋巴结转移、纵隔淋巴结转移”,就诊该院肿瘤内科,经规范放化疗及相关对症治疗,定期复查,疗效评价效果佳,本次患者因胸闷、气喘加重入院,经两天对症治疗,胸闷略有改善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明确病情,安排护士备好氧气包,由护工陪同至B超诊断室检查符合医疗常规,患者“肺癌脑转移”经治疗,已生存24个月,达到了理想效果。
在了解具体情况,并经过专家组认真讨论分析后,专家组作出《专家咨询意见书》,意见内容为:1.关于患者入院前服阿美替尼,由于提供资料不完整,用药是否合理无法判断;2.患者在超声检查过程中,改变供氧方式,采用氧气包供氧,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及与患者死亡是否有关无法判断。鉴定意见:患者死亡是否与医方医疗行为有关无法判定,建议双方走司法途径解决该纠纷。
调解员认为,对该纠纷作出责任划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但鉴于专家组无法给出明确意见,调解员只好将专家组意见向双方当事人作出充分解释,并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医方当即表示理解,愿意遵从调解意见,而患方则因费用大、费时长不愿意走司法程序,也不愿进行尸检,表示如不能调解,将通过上访解决。
责任无法判定,协商失去依据,调解走入死胡同。调解员积极与市卫健委、市医学会沟通联系,说明情况,反映此纠纷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建议由市卫健委和市医学会异地抽取专家组织医疗事故鉴定,进一步判定责任,帮助化解纠纷。在调解员努力下,终于促成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于2021年6月在某市医学会会议室召开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根据患医双方提供的资料、现场陈述、专家询问、专家组讨论合议后,作出以下鉴定意见:1.在未行尸检的情况下分析患者死亡原因为:恶性肿瘤晚期广泛转移、全身衰竭。2.患者诊断为:右肺腺鳞癌IV期,经过放化疗后病情稳定,根据病情进行了第一代靶向维持治疗,后病情有所进展(根据4份CT报告),考虑耐药,可以更换治疗方案。3.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缺陷:(1)更换第三代靶向药物前未做基因检测;(2)患者病情变化后未行书面告知;(3)病历书写不规范。4.患者死亡主要为自身疾病进展所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