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育环重复放置十年 引发巨额索赔纠纷

2025-06-17 9494

【全文总结】

节育环重复放置十年 引发巨额索赔纠纷 案件发生于2005年至2015年期间,地点在山东省博兴县某镇。当事人王某因镇计生办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被重复放置节育环,导致身体严重受损,出现宫腔内有两个节育环,其中一个穿出子宫向膀胱内突起,造成子宫穿孔和膀胱壁肌层受损。2015年8月26日,王某住院治疗,镇政府支付医疗费用20620元。2016年8月25日,王某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索赔。经司法鉴定,损伤后遗症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240天等。2017年7月18日,王某起诉某镇政府和县卫计局,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2971.31元。经法院审理,被告方拒不承认重复放环事实。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镇政府在先期支付医疗费用2062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4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王某,女,1973年1月出生,山东省博兴县某镇农民。她本是一个身体健康、性格开朗的农村妇女,儿女双全,家庭幸福美满。她所生育头胎是一个女儿,2004年5月17日生了二胎男孩。因二胎生产系剖腹产,身体需要继续恢复一段时间,所以推迟到2005年2月28日才去镇计生办放置节育环。2006年3月15日,她去计生办查体时,工作人员说去年放的环掉了,需要再放一个。第二次放环后,她每年都定期查体,没有发现异常。之后,王某经常肚子痛,刚开始以为是身体受凉,也没有多想。到2015年8月,王某感觉下腹疼痛严重,浑身无力,才到医院作妇科检查,竟发现宫腔内有两个节育环,且其中一个已经穿出子宫,正向膀胱内突起。至此,王某才找到了多年身体病痛的原因,拖着病体走上了艰难的索赔之路。

2015年8月26日,镇政府派人陪同王某去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检查治疗,病情诊断为节育器异位,子宫肌瘤症,中度贫血、慢性宫颈炎、卵巢囊肿。异位节育器穿出子宫向膀胱内壁突起,造成子宫穿孔和膀胱壁肌层受损。9月7日,王某在医院进行了异位节育器取出加子宫前壁修补术加膀胱修补术加子宫腺肌病病灶切除术,共住院21天,镇政府支付医疗费用20620元。

由于镇计生办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和违规操作,为王某重复放置节育环,给其身体及精神造成了极大痛苦和创伤。就后续赔偿,王某要讨个说法,镇政府给予的答复是“给你看好病了,就不需要再承担其他责任了”。2016年8月25日,王某来到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通过法律途径索赔。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指派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兰宝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首先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在相关事实证据收集完备后,承办律师与王某一起到博兴县中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就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人数、误工期限等事项进行了司法鉴定。2016年10月17日,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复放置节育环10余年,由于节育器放置问题或局部长时间压迫坏死,逐渐穿破子宫到子宫膀胱间隙,膀胱壁肌层受损。参照标准,损伤后遗症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240天,住院期间护理2人,出院后护理1人40天,营养期限60天。为避免受援人诉累,承办律师计算出损失数额后,便与某镇政府和县卫计局多次进行沟通协商,希望能够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7月18日,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王某以某镇政府和县卫计局为被告,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王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2971.31元。同年8月28日,博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彩超诊断报告单、门诊病历和住院病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疏忽大意、重复放环,侵害受援人身心健康的事实。尤其是在被告发放的生殖保健服务手册上,明确记载着“被告对受援人两次放环手术”,且在以后的每一次查体记录中均记载“未见异常”。自2006年3月起,受援人体内明明被放置了两个节育环,之后十余年间,被告每年都要对受援人作例行查体,却一直没有发现受援人体内有两个节育环,查体记录一直是“未见异常”,镇计生办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态度可想而知。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县卫计局辩称与镇政府无隶属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镇政府对原告方证据更是一一否认,拒不承认重复放环的这一事实。当法官问及被告“第二个环是怎么放的”,被告辩称“不是计生办放的,是原告自己放的”。

庭后,为查清被告不承认重复放环这一案件焦点问题,承办律师申请对生殖保健服务手册上第二次放环手术记录进行笔迹司法鉴定。期间,主审法官提出申请笔迹司法鉴定需要原告预先垫付鉴定费用,且从做鉴定到出结果周期较长,这样一拖诉讼期限必然延长,不仅耗时费力,而且对诉讼双方均为不利,建议进行调解。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说服教育,终于使被告方改变了态度,同意赔偿。承办律师为了使受援人尽快拿到赔偿款,也苦口婆心劝说原告,得理也得让人。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先期支付医疗费用20620元的基础上,由被告镇政府再行赔偿原告4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对群众利益极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重大身体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虽然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受援人得到了一定赔偿,但被告方不能一赔了事,应当从中吸取教训,亡羊补牢,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建立严格的操作程序和检查监督程序,加强对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从源头上堵塞导致医疗事故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