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撞击背后的疯狂拆迁不满引发的血腥复仇

2025-06-18 7440

【全文总结】

致命撞击背后的疯狂拆迁不满引发的血腥复仇 2017年X月X日晚,郭某某因对拆迁和个人处分不满,在XX市XX镇驾驶汽车连续撞击行人及电动车,致4死9伤,并抛洒抗议纸张。犯罪后其驾车逃逸并试图自杀,后被群众发现报警。经司法鉴定,郭某某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受影响。案件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待定,双方尚未达成一致,但郭某某行为已构成严重刑事犯罪。

【案情简介】

因对拆迁、个人处分等问题不满,2017年X月X日晚20时许,郭某某驾驶汽车在XX市XX镇多个路段连续撞击路边行人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并在沿途抛洒印有文字的纸张,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郭某某犯罪后驾车逃离,服“乐果”企图自杀,被群众发现后报警并送医救治。为查明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郭某某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作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鉴定时间:2018年X月XX日

鉴定地点: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室

在场人员:许某某(办案人员)

2.检验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郭某某进行检验。

3.精神检查:被鉴定人郭某某由民警陪同自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楚,定向正确,仪表整,活动自如。表情焦躁,检查过程显得不耐烦,多次不自然大笑。注意力能集中,对提问大部分如实回答,偶尔会沉默,或回答不知道。反应一般,语量、语速适中,答话切题,思维符合逻辑。称平时睡眠不好,严重时整夜睡不着,十年前曾因为失眠在解放军102医院及南京脑科医院看过病,短时服用过“奋乃静”的药。案发前一段时间平均下来一天睡4-5个小时,夜里醒过来就抽烟,脑子里反复想着拆迁的事。对犯罪动机的解释与材料中供述的一致,就是以制造恶性事件的方式发泄心中的不满,其不满情绪的产生主要因为两件事:一是对自己被处分不满,认为单位调动工作和处分他不公平,是错误的,坚信自己被调动工作和处分与拆迁这件事有关。二是对拆迁公司不满,认为政府及拆迁公司欺负老百姓,压低价格,采取种种手段迫使他就范,如“敲我家的门,偷家里的东西,拔树,把我绑起来弄到江边去殴打”等,所讲内容与材料中提供的情况一致,未发现有脱离现实、荒谬离奇的情形。否认自己对拆迁的要求是无理取闹,称:“我又没要几百万”。感到有人在背后议论自己,问其开车撞人的经过,称不记得,材料里讲的情况是警察让他讲的(情绪激动,用手打自己的头)。意志活动增强,不断上访、多次报警、写材料。问:你有没有想到你这样做的结果?答:得到的结果就是死,我死了总有人来查。问:你觉得这么做值吗?答:(笑)我这样做肯定不值。问:你为什么不和妻子交流拆迁的事?答:不跟他们讲,讲了有什么用?检查过程中未引出明确的幻觉妄想症状,有轻度的焦虑及情绪低落,与其内心体验一致。一般常识、记忆、理解判断力等智能活动无异常。

【分析说明】

1.医学诊断: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案情及旁证材料,结合本所法医精神病检查,综合分析如下:被鉴定人郭某某,男,58岁,大专文化,平素身体健康,除病毒性肝炎外无其他重大疾病史。2005年因肝炎住某某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出现失眠,诊断为:神经症。服用阿普唑仑及奋乃静治疗,后被鉴定人睡眠一直较差,曾到精神专科医院就诊,诊治情况不详。性格较内向,有事不喜欢与人商量,不易接受别人的劝说和意见,脾气比较固执。近几年因为拆迁的事遭遇诸多挫折,情绪显得低落。本次因对拆迁及调动工作并受处分心存不满,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采取制造恶性事件的方式发泄心中不满情绪。案发前工作表现无特殊,人际关系尚可,婚姻关系一般。现场检查:意识清楚,注意力集中,反应一般,语量、语速适中,思维有序,答问切题,所讲内容具有现实基础,不构成被害妄想,也未引出明确的幻觉症状。存在轻度焦虑及抑郁,情感反应与其所处环境相符。意志活动增强,行为较偏执和易激惹。一般常识、记忆、理解判断力等智能活动无异常。根据被鉴定人郭某某平时表现、知情者提供的情况,结合现场检查,未发现被鉴定人郭某某存在精神病性症状,鉴定诊断为无精神病。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按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对鉴定人郭某某进行评定。⑴被鉴定人郭某某妻子及同事反映郭某某虽性格内向、固执,但无明显精神疾病。⑵查阅被鉴定人郭某某的讯问笔录、书写的忏悔书及现场精神检查未发现被鉴定人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其焦虑及抑郁情绪与其处境相符,未达到病理性抑郁的程度。⑶有现实作案动机,即因拆迁纠纷遭受诸多挫折,在其不断寻求帮助的过程中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因而产生不满、愤怒、绝望的情绪。由于其性格内向、固执,不能有效排解心理压力,以致最终采取极端方式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⑷作案过程意识清楚,事先有计划,如选择作案地点、准备有关材料等。⑸对开车撞人的违法性质及后果具有辨认能力,知道这种犯罪行为是法律、道德、良心所不能容忍,其服农药的行为属于畏罪自杀,与抑郁症患者的自杀性质完全不同。依据以上理由,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郭某某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

2.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