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陷刑狱 郭某某销售假货案引争议

2025-06-16 2986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陷刑狱 郭某某销售假货案引争议 案件当事人郭某某,男,1989年出生,湖南省冷水江市户籍及居住者。2018年12月,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案件未提及具体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亦无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详细信息。双方是否认可该判决及后续处理情况不明。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冷水江市。2018年12月,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1月13日,冷水江市司法局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委托,组织社会调查评估小组依法对郭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通过采取查阅、调取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个别约谈等方式,对其居所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险、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及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逐一进行了详细调查。并且经过调查评估小组集体评议形成了初步调查评估意见,经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局复核审查,冷水江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做出了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最后依法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出具和送达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9年1月21日,郭某某到冷水江市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中心工作人员核实相关法律文书和人员后,办理了接收手续,将相关资料信息、指纹、人脸信息录入了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并通知其3个工作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9年1月22日,郭某某到布溪司法所报到,配合司法所完善了相关信息。司法所所长为其讲授了入矫第一堂法治课,并且要求其做好学习笔记。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1月22日,司法所邀请郭某某所在村居综治专干及家属到场,在冷水江市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庄严地向其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同时向其宣布了社区矫正期限,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的形式公布了社区矫正小组人员及职责,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郭某某发放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并由社区服刑人员签名确认,郭某某表示认罪伏法,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监管规定,安心接受社区矫正。为强化入矫宣告效果,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教导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远离违法犯罪;积极参加行为规范训练;主动参加社区服务、献爱心等有益于修复社会关系、矫正人格的公益活动,积极矫正,做一名守法公民。